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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点击查看**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
地址:**省**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联系人:丁建伟
我公司于2026年9月8****点击查看公司以邮递方式递交的《****点击查看医院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3.0T)等设备采购项目(重)(BHZC2026-G1-990235-GXKL)》结果质疑函。针对结果质疑函的内容,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在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时就已经质疑本项目倾向于西门子品牌的磁共振设备,中标结果印证了本单位质疑的正确性。本次中标结果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即本项目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1: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的要求是采购人根据自身实质性需求进行设置,此设置基于采购人对磁共振成像系统(3.0T)的临床实际使用需求,项目经前期市场调研,市面上符合该技术参数设置要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且参数设置合理,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参数设置具备开放性,没有特别指向特有品牌,结果质疑函提及“****点击查看监局注册证符合本次预算采购的至少5个品牌”的要求并非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求。在项目投标阶段有3家供应商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有效竞争已形成,不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中标价格异常,逼近预算上限,性价比评审合理性存疑。
答复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招标时采购人只能设定最高限价,本项目采购预算为采购人根据市场调研核定的最高限价,不是项目 “目标价 / 理想成交价”,投标供应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项目成本、实施、质保等内容自主报价,报价只要不高于最高限价即为有效报价。本项目评审办法、评审标准在招标文件中进行公开,价格分计算标准已做明确约定,并依法公开。评标委员会严格依据招标文件既定规则独立行使评审权利,依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供应商,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合法。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中标结果公示信息严重不全,违反法定公开要求,剥夺投标人知情权与监督权。
答复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未要求在结果公示中公布有效供应商的各评审因素(如技术方案、商务响应、价格等)分项得分,****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意见;以及根据《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 年版)》(财办库〔2020〕50 号)规定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有效供应商的各评审因素(如技术方案、商务响应、价格等****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意见不是公告要求公示的内容。我公司在发布中标公告时已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书面告知函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政府采购云平台也可查询各供应商的各自得分情况。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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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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