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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点击查看视力筛选仪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市**区沈半路223号
被投诉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地 址:洋溪街道洋安路368号、**市**区
相关供应商及地址: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相关当事人:
四、基本情况
****点击查看**公司关于****点击查看视力筛选仪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包号:标项1)采购结果的投诉,于2025年08月07****点击查看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事项1:一、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点击查看**公司投标产品为视力筛选仪(安视康/Columba300S),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对采购需求“3.9”响应为“1°~180°......”。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疑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此进行了确认。投诉人以“0°和180°为同一轴向,满足0°即为满足180°”****点击查看委员会打分错误,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180°虽然与0°处于同一水平线,但点位不同。此外范围0°~180°与1°~180°客观上存在1°误差,不能因为分辨率为1°而认为0°这个数值不存在”,提供了《专家论证意见》。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二、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点击查看产品包括视力筛查仪主机(目乐/CVS X)。采购需求“3.5”,****点击查看在其投标文件中响应为“1000~1060mm”,提供的视力筛选仪技术参数中载明“工作距离:1000~1060mm”,虽然其在“偏离说明”一栏中注明“无偏离”,****点击查看委员会认为其投标响应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对其作扣分(1分)处理,并无不当。采购需求“3.9”,****点击查看在其投标文件中响应为“......精度±5”,提供的视力筛选仪技术参数中载明“散光轴位Axis测量范围:......精度±15°”,虽然其在“偏离说明”一栏中注明“无偏离”,****点击查看委员会径行认为其投标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精度:±5°)要求,明显不当。****点击查看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了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拟证明其投标产品的实际参数(精度)为“±5°”,但前述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均已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能改变其投标响应情况。按招标文件规定,****点击查看就评审条款“1.设备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得34分......”的评审得分(33分)可能予以调减1分,总得分相应予以调整。评审报告载明,****点击查看为本项目唯一合格中标候选人,其总得分为87分,排序第一;****点击查看**公司总得分为86.49分,排序第二。若****点击查看总得分调减1分后,本项目采购结果改变,且不具备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另,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未发现****点击查看存在伪造、变造投标资料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主张“虚假应标行为”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2、处理结果:投诉人关于****点击查看视力筛选仪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5年09月1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点击查看财政局
2、联 系 人:吴文碧
3、联系电话:0571-****点击查看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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