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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点击查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深医保规〔2021〕7号)规定,经政府采购产生,****点击查看医疗机构药品采****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点击查看集团)承接。为做好新旧承办机构服务衔接,稳妥有序保障本市临床用药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完成新旧药品采购交易平台切换
自2025年9月19日0时起,新药品采购交易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网址:https://trade.****点击查看.com/ggzy/center/#/login,登录后选择“**药品交易平台(新平台)”)进行上线试运行,本市药品采****点击查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下同)需建立药品购销关系的,统一通过新平台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开展药品采购交易工作;原药品采购交易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台)正式关闭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功能,此前已在**台签订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药品购销合同,药品采购交易各方可继续通过**台开展相关药品采购交易工作,并在2025年9月26日18:00前通过新平台重新签订购销合同,逐步将药品采购交易过渡至新平台。
自2025年9月26日9时起,新平台正式上线,****点击查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服务全面依托新平台开展;自2025年9月26日18时起,**台正式关闭下单采购功能,停止药品采购交易服务。
二、合理制定采购计划,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梳理**台药品购销合同签订情况以及相关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库存等情况,充分考虑新旧平台过渡衔接、本机构临床用药趋势、重签购销合同流程、正常交货周期等因素,合理制定采购计划,提前备足备好各类药品,切实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严格履行**台相关药品购销合同约定义务,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保质保量满足药品配送需求,配合做好过渡期内本市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三、加强集采执行情况监测,确保完成集采任务
本市已参与国家、省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点击查看医疗机构,要加强各批次药品集采执行监测,定期梳理、中选药品采购进度、采购量占比等情况,对中选药品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药品采购占比偏高的,及时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按规定完成各项集采任务。其中,对于药品集采约定采购量限量产品,各医疗机构应按政策要求做好购销合同相关药品采购数量把控,避免出现实际采购量超过协议采购量等情况。
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点击查看中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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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