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院内比选公告

赤峰市松山区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院内比选公告

发布于 2025-07-18

招标详情

赤峰市松山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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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2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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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拟采用院内比选方式为本院采购医疗设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点击查看医疗设备采购

2.内容及划分采购包情况:
包1: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新生儿抢救T组合、 心电监护仪、儿童束缚带、儿童头部固定器、阅读灯、治疗车、数显恒温水浴锅等医疗设备采购 医疗设备采购
数量:9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详见附表1( 附表1)
预算金额(元):128600.00元
包2: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生物反馈及神经肌肉刺激治疗仪医疗设备采购
数量:1台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详见附表2( 附表2)
预算金额(元):50000.00元
包3: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儿童喉镜医疗设备采购
数量:1台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详见附表3( 附表3)
预算金额(元):30000.00元

二、供应商的资格报名要求

1.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之外,还需提供代理厂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若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包2: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之外,还需提供代理厂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若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包3: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之外,还需提供代理厂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若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5.若投标人与****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视为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关联企业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一经发现,其投标均按无效处理;

6.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点击查看.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查询记录的网页截图扫描件)。

三、报名方式

获取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在2025年7月22日17时30分(**时间)前将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扫描为PDF(邮件名称:公告年月日+项目名称+公司名称+联系人)并发送到****点击查看@163.com邮箱,经对资料确认合格后,将以邮件的形式发送比选文件:

1.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点击查看机关年检合格有效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等相关证明文件;

4.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之外,还需提供代理厂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若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点击查看.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网站查询截图加盖公章。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文件

比选地点:详见文件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点击查看

地址:**市**区**大街北大成路西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476-****点击查看082

六、争议事项处理

依据《****点击查看财政厅关于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的通知》(内财购〔2022〕186号)中关于“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不适用《****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不对争议事项进行受理或处理”的有关内容,对限额标准 60 万元以下项目采购争议事项,按照《****点击查看采购工作实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办法如下:

(一)争议提出时限: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争议。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后续多次争议将不予接受。

1.提出争议应当提交争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争议函须加盖公章,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争议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公告日期,争议项目的名称;
(3)具体、明确的争议事项和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争议的日期;
(7)争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8)争议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争议受理部门:****点击查看办公室。

(三)争议受理时限: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争议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争议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四)举报时限:争议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点击查看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或采购人预算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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