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5G智慧医院建设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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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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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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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点击查看项目名称:****点击查看5G智慧医院建设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点击查看001品目名称:****点击查看5G智慧医院建设项目(二次)
采购代理:****点击查看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37号5楼504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中“供应商综合实力”项中注明“1.供应商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全部提供得4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2.供应商****点击查看测评中心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风险评估类二级、风险评估类三级、风险评估类四级、风险评估类五级),具备其中一个证书得3分,不具备不得分。3.供应商具备DSG数据安全治理能力等级证书(全面治理级、量化评估级、持续优化级),具备其中一个证书得3分,不具备不得分。4.供应商具备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需包含:软件安全开发、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B类)、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具备一个一级证书得3分,具备一个二级证书得2分,具备一个三级证书得1分,相同证书只取级别最高得证书进行计分,最多得9分,不具备不得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5G智慧医院系统建设,涉及移动医护、智能病案管理等软件开发,而非通用型信息安全服务。要求同时具备“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点击查看中心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CCRC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一级)” 等证书,超出项目实际需求,存在排除仅具备软件开发能力但无冗余资质的优质企业的行为。其次,资质等级要求过高,限制竞争。例如“CCRC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一级)”为行业最高等级,**范围内具备该资质的企业不足50家,且多为大型综合服务商,中小微企业难以企及。此要求与招标文件中“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的原则矛盾,客观上形成对中小服务商的歧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本次招标文件资质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明显不匹配,过高资质构成排斥竞争的行为。
请求:调整资质要求,仅保留与医疗信息化直接相关的证书(如软件开发相关认证CMMI),降低非核心资质的等级要求,或允许以同等技术能力证明替代。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1:质疑答复及相关事实依据: 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涉及多个领域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建设目标需符合电子病历5级、通过互联互通4级甲等、智慧服务3级、智慧管理3级(以下简称“5433”)要求。贵司提交的《质疑函》中已表述“**范围内具备该资质的企业不足50家”,恰好证明本项目不具有排斥限制供应商的情形。 3.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大中小微型企业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且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获得价格扣除的政策优势,不存在对中小服务商的歧视。 综上所述,贵司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质疑答复及相关事实依据: 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2.质疑人在《质疑函》中,将采购文件中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与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理解错误,请贵司以采购文件的要求为准。 3.本项目实施期仅为9个月,涉及多个子系统的开发联调测试,且**的****点击查看医院原有数十个系统进行对接调试,需要配置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组协作,以保障项目高标准、高质量如期交付,需要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开展系统优化、流程优化、故障处理、应急响应等工作,因此采购文件要求的项目团队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 4.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大中小微型企业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且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获得价格扣除的政策优势,不存在限制中小微企业的参与机会。 综上所述,贵司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质疑答复及相关事实依据: 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贵司在《质疑函》中提出以项目金额作为具体标准违反了前述法规的规定。 3.贵司《质疑函》中要求将业绩时限调整为“2020年1月1日至今”与贵司《质疑函》中提出的**企业自相矛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类似项目”未限制投标人企业类型、企业规模、企业成立时间、****点击查看医院等级、业绩金额等,因此不存在排斥限制投标人的情形。 综上所述,贵司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质疑事项4:质疑答复及相关事实依据: 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2.采购文件并未要求软著(或专利)必须是供应商“原始取得”,采购文件要求为“如上述系统软著或专利非供应商原始取得,供应商需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所有人针对本项目的项目授权文件”,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排除技术整合能力强但无独立知识产权的服务商”的情形。 综上所述,贵司质疑事项4不成立。 质疑事项5:质疑答复及相关事实依据: 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二)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服务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5%。因此质疑事项5不成立。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质疑答复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2:质疑答复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3:质疑答复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4:质疑答复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5:质疑答复法律依据: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二)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服务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5%。 贵司对本答复不满意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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