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农产品加工项目委托运营项目公告

肥西县农产品加工项目委托运营项目公告

发布于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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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庐胜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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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产品加工项目委托运营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县农产品加工项目委托运营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委托方

****点击查看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期及报价时间

公告期:2025年7月 31日始至2025年8月15日9:00截止。

报价方式:网络连续报价;“优质采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点击查看.com/)

资格审查材料上传截止时间:**时间2025年8月 15 日9:00截止

报价时间:2025年8月 15 日11:00至2025年8月 15 日11:30(具体以审核通过时间为准,意向竞买人可在收到审核通过提示后刷新进入竞价大厅)

一、运营标的情况

1.标的坐落位置:**县花岗镇胜利村S329与X047交叉口西北角地块;

2.标的权属情况:无不动产权证,运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运营证明,方便运营方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目前属于已开工,在建状态,预计2026年1月20日完工(具体以项目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委托方提供屠宰厂及配套设施,包括主体车间(生猪待宰圈、生猪屠宰车间、预冷间、分割车间、冷库)、职工办公楼、检疫值班室、污水处理站、锅炉房、门卫用房等;

运营方自行投资采购并安装生产性经营设备及室内装修,包括设备至总包预留配电箱之间的电缆、控制柜及相应空开,由运营方采购设备列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设备:

(1)工艺设备(包括锅炉预留、食品工艺设备、工艺设备、污水处理设备、除臭设备、检验检疫设备、制冷设备、洗车消毒设备、地磅设备、汽车衡设备等经营性设备);

(2)制冷工程设备;

(3)空调+新风系统;

(4)冷库门风幕系统;

(5)蒸汽、压缩空气系统;

(6)泡沫清洗系统(高压水主站、泡沫分站、高压水管路、压缩空气设备、管路等);

(7)截粪井螺旋挤压固液分离机;

(8)屋面除臭设备;

(9)室外废弃物存放和无害化暂存成品设备,施工图纸详见附件压缩文件。

4.标的所在层数为2层,建筑面积为14901.81㎡,为框架结构,运营期为10年。

运营

底价

420万元/年

委托运营用途要求

1.委托运营的用途为生猪屠宰及粗加工、仓储、生猪批发;

2.运营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运营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运营方承担。

委托运营费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前三年委托运营费不变,均为项目中标价,第四年至第七年,每年委托运营费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3%;第八年至第十年,每年委托运营费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4%。

支付方式:运营费每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在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给予运营方3个月装修期(运营期外)。运营期限从签订委托运营场所交接确认书后给予运营方3个月装修期后起算,详见合同。

履约保证金为 50万元 (****点击查看银行转账),在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5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且无运营方责任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投标方须满足下列任一资格:

①提交近两年期间,每年屠宰量不少于 30万头的运营业绩(业绩证明须提供牧运通系统或屠宰系统导出的年报)。

②具有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运营场所(且提供不少于50家肉类制品经营商户的相关证明(租赁合同、协议等))。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及自然人报名及竞价。

三、特别要求

(一)意向运营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委托标的,就运营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运营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委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委托运营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委托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运营期内,房屋必须由运营方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房屋及与他人**经营。

(四)运营期内,运营方负责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运营项目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运营期内,运营方对运营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运营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运营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运营方自行承担。

(六)运营期内,运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运营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委托运营期满或终止后 10日内将运营房屋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对于运营方投资采购及安装的生产经营性设备等固定资产,运营方可自行拆除带走。

(八)运营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运营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点击查看工厂委托运营合同》。

(十)特别说明:

1.****点击查看公司应在签署《****点击查看工厂委托运营合同》附件三运营场所交接确认书后180天内办理生猪屠宰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委托方有权要求运营方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生产性设备由运营方自行拆除。同时,委托方应为运营方办理生猪屠宰许可证提供必要协助。

2.由运营方办理室内装修设计消防验收(二次消防验收)及污水环评报告,运营方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相关条件,解决好污水排污问题,涉及到处罚等事项由运营方自行解决。

3.年产值要求:

第1年:年产值需达到不低于5亿元,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

第2年:年产值需达到不低于7亿元,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得低于2亿元;

第3年:年产值需达到不低于10亿元,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得低于3亿元;

第4年:年产值需达到不低于12亿元,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得低于4亿元;

第5年:年产值需达到不低于14亿元,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得低于5亿元;

第6年及以后:每年新增产值不低于2亿元,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保持不低于5亿元。产值认定标准:运营方须提供每年财务报表。

4.年屠宰量要求:第1年,生猪屠宰量不低于25万头;第2年,生猪屠宰量不低于35万头;第3年,生猪屠宰量不低于45万头;第4年及以后,生猪屠宰量不低于50万头。屠宰量认定标准:牧运通系统或屠宰系统导出的年报。

5.惩罚机制:委托运营期间按年度同时对产值和屠宰量考核,首次考核不达标的,给予书面提醒;后续进行年度考核,如年产值或年屠宰量不达标,运营方需支付50万元违约金(如同时未达标,仅按1次支付违约金不累加)。

6.退出约定:

6.1连续2年未达到约定产值的;

6.2生产经营无法满足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且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要求的;

6.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委托运营场所用于生猪屠宰及粗加工、仓储、生猪批发以外用途;

6.4发生重**全事故的。

若存在上述约定情况下,委托方有权要求运营方在规定时间退出,自委托方发出搬离通知起30日内运营方应自行拆除生产经营性设备等固定资产,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1、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评审委员会开始审查意向竞买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被否决,不进入报价环节。

2、报价:资格审查结束后当日11:00开始进入报价环节,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方在竞价时间开始后(具体以审核通过时间为准,意向竞买人可在收到审核通过提示后刷新进入竞价大厅)可进入竞价大厅),本项目为连续报价,竞价幅度50000元/年/次(注意:幅度50000元/年/次,是指在当前报价最高价的基础上增加金额不少于最小报价幅度50000元/年/次整数倍(如5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不得加价幅度为60000元、70000元等,否则报价无效),竞买人竞价(最高价)出现相同,按照竞价时间顺序排序,优先出价者成交,一旦成交,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等为由放弃成交或拒付货款。否则,委托方有权扣除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3.自由竞价时长为30 分钟,出价次数无限制,当竞价倒计时60 秒内,有竞买人报价高于当前最高价,则自动延时至60秒,直至最后60秒内没有竞买人出新的更高价,延时结束。

4、本项目采用网络连续报价,满足意向受让方资格要求且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5.最高竞买人放弃购买、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竞价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支付竞价款,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委托方可以按竞价由高至低排序依次确定其他竞买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组织公开竞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及项目登记

(1) 登录“优质采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点击查看.com/)公告查看页面点击“我要报价”。请未注册的意向方及时办理注册审核,注册咨询电话:400-0099-555。因未及时办理注册审核手续影响报名及竞价的,责任自负。

(2) 报名单位需完整填写报名信息,并按公告要求上传相应报名资料的扫描件,报名及报价过程中如有任何平台操作问题,请联系平台客服。

(3) 参加本次竞价的意向方需熟悉竞价规则及意向方法,并在竞价开始时间前做好准备进入竞价大厅等待竞价开始,若由于意向方遗失密码、操作失误或因意向方计算机设备、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竞价或竞价失误,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 本项目竞价公告视为最终成交双方合同的一部分。

(5) 潜在投标人/竞价人须登陆“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网址: www.****点击查看.com,以下称“优质采平台”)参与本项目运营活动。首次登陆须办理注册手续,请务必选择注册为“投标人角色”类型。注册流程见优质采平台“用户注册”栏目,咨询热线:400-0099-555。因未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影响参加竞价活动的,责任自负。

(6) 已注册的潜在投标人/竞价人可登录优质采平台获取竞价文件。本项目的竞价文件及其他资料(含澄清、答疑及相关补充文件)通过优质采平台发布,转让方/代理机构不再另行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竞价人应及时关注、查阅优质采平台。因未及时查看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自负。

(7) 已注册的潜在投标人/竞价人若注册信息发生变更(如:与初始注册信息不一致),应及时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因未及时变更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自负。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大厅”参与竞价活动。

2.登录“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s://www.****点击查看.com/)公告查看页面点击“我要报价”。请未注册的竞价方及时办理注册审核,注册咨询电话:400-0099-555。因未及时办理注册审核手续影响报名及竞价的,责任自负。
3.报名单位需完整填写报名信息,并按公告要求上传相应报名资料的扫描件,报名及报价过程中如有任何平台操作问题,请联系平台客服。
4.参加本次竞价的竞价方需熟悉竞价规则及竞价方法 ,并在竞价开始时间前做好准备进入竞价大厅等待竞价开始,若由于竞价方遗失密码、操作失误或因竞价方计算机设备、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竞价或竞价失误,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5.本项目竞价公告视为最终成交双方合同的一部分。
6.若存在报价相同情况系统以报价时间优先排序。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意向受让方须上传的相关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上传格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或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影印件或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影印件或复印件;

(如受让方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二)承诺函(按规定格式递交见附件1)。

(三)投标方须满足下列任一资格:

①提交近两年期间,每年屠宰量不少于 30万头的运营业绩(业绩证明须提供牧运通系统或屠宰系统导出的年报)。

②具有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运营场所(且提供不少于50家肉类制品经营商户的相关证明(租赁合同、协议等))。

以上材料为影印件或扫描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注:1.以上所有材料须制作影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络上传。(意向方可将所有材料整合成一个PDF上传)

2.以上材料须按交易文件要求递交,否则报价无效。

无效报价情形

1、未按照要求进行报价的;

2、意向竞买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

3、未按照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的。

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县****点击查看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县****点击查看公司(https://www.****点击查看.cn/)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县****点击查看公司;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点击查看公司授权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

1. 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500200元(其中含电子交易服务费200元,电子交易服务费售后不退);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一致,交易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同竞价公告截止时间。

2. ****点击查看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点击查看支行

开户名:**县****点击查看公司

账号:62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744902

说明:优质采系统显示不收保证金,保证金采取线下收取方式,以代理机构查询为准,在截止日期前未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资格审查不通过,无法进行下轮报价环节。

2.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在合同签订并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3.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县****点击查看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经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6)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支付合同价款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点击查看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县****点击查看公司,联系电话:0551-****点击查看5007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本项目定额收取成交方交易服务费壹拾万元整。若受让方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县****点击查看公司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县****点击查看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县****点击查看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县****点击查看公司对出租标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县****点击查看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县****点击查看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点击查看.cn/)、“优质采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点击查看.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县****点击查看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县****点击查看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1.**县花岗镇胜利村S329与X047交叉口西北角地块

2.联系人:马工,联系电话:182****点击查看9326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400-0099-555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龚工,联系电话:0551-****点击查看5007(**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县****点击查看公司)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县****点击查看公司。


附件1:

承 诺 函

致:**县****点击查看公司

我方对贵方《**县农产品加工项目委托运营项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表示完全认同,遵照公告及竞价文件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并承诺,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公告及附件,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完全同意公告及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其中包括以下条款:

①年产值要求:

第1年:年产值需达到不低于5亿元,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

第2年:年产值需达到不低于7亿元,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得低于2亿元;

第3年:年产值需达到不低于10亿元,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得低于3亿元;

第4年:年产值需达到不低于12亿元,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得低于4亿元;

第5年:年产值需达到不低于14亿元,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得低于5亿元;

第6年及以后:每年新增产值不低于2亿元,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保持不低于5亿元。产值认定标准:运营方须提供每年财务报表。

②年屠宰量要求:第1年,生猪屠宰量不低于25万头;第2年,生猪屠宰量不低于35万头;第3年,生猪屠宰量不低于45万头;第4年及以后,生猪屠宰量不低于50万头。屠宰量认定标准:牧运通系统或屠宰系统导出的年报。

2、我方确认并承诺,完全接受公告及所附合同的全部条款,若我方中标后有以下行为,**县****点击查看公司可以报委托单位处理,经批准后取消我方受让方资格并不退还我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限制我方在**县****点击查看公司投标并将中标标的收回另行处理: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6)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支付合同价款的;

3、我方确认并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受让方(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2:

**县农产品加工项目委托运营合同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委托方(甲方):****点击查看

运营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运营场所的地址、面积、用途

1.1 甲方将位于**县花岗镇胜利村S329与X047交叉口西北角地块的**县农产品加工项目委托运营,项目占地约28.63亩。

1.2甲方提供屠宰厂及配套设施,包括主体车间(生猪待宰圈、生猪屠宰车间、预冷间、分割车间、冷库)、职工办公楼、检疫值班室、污水处理站、锅炉房、门卫用房等,具体面积和位置详见附件一:委托运营场所施工图。

1.3乙方负责投资投资采购并安装生产性经营设备及室内装修,包括设备至总包预留配电箱之间的的电缆、控制柜及相应空开,由乙方采购设备列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设备:

(1)工艺设备(包括锅炉预留、食品工艺设备、工艺设备、污水处理设备、除臭设备、检验检疫设备、制冷设备、洗车消毒设备、地磅设备、汽车衡设备等经营性设备);

(2)制冷工程设备;

(3)空调+新风系统;

(4)冷库门风幕系统;

(5)蒸汽、压缩空气系统;

(6)泡沫清洗系统(高压水主站、泡沫分站、高压水管路、压缩空气设备、管路等);

(7)截粪井螺旋挤压固液分离机;

(8)屋面除臭设备;

(9)室外废弃物存放和无害化暂存成品设备,

具体面积和位置详见附件一:委托运营场所施工图。

1.4乙方声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现场考察过该委托运营场所,对该委托运营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公共面积及设施状况表示满意并同意接受。甲方交付的委托运营场所的装修及设施,以实物为准,乙方应在接收时进行现场交接,并在交接时签署附件三:委托运营场所交接确认书。

1.5 委托运营用途:仅限于生猪屠宰及粗加工、仓储、生猪批发。若乙方不能按委托运营用途使用该委托运营场所,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委托运营期限

2.1 委托运营期限为10年。起止时间具体以签署附件二委托运营期起始日期通知为准。

2.2委托运营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乙方决定续租的,应于委托运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行使优先续租权。

第三条 委托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3.1 首年委托运营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递增情况 :第1、2、3年(12个月为一个单位年)的委托运营费用为中标价,第4年至第7年,每年递增3%;第8年至第10年,每年递增4%。

第一年总计委托运营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二年总计委托运营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年总计委托运营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年总计委托运营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五年总计委托运营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年总计委托运营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七年总计委托运营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八年总计委托运营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九年总计委托运营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十年总计委托运营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3.2委托运营费用支付方式:每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首次付款:乙方应在签署附件二:运营期起始日期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全年的委托运营费用。

后续年度付款:自第二年起,乙方应于上一年度最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全年的委托运营费用。

3.3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委托运营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委托运营费用。如未按期缴纳委托运营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应付未付委托运营费用作为违约金。

3.4 装修约定

双方签订附件三《委托运营场所交接确认书》后给予乙方3个月装修期(委托运营期外)。若甲方延期交付委托运营场所,则装修期应同步顺延。装修期内乙方仍须就委托运营场所支付公共事业费(物业费、水电费等)、政府费用和其它应付费用,并遵守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其他义务。乙方应于装修开始前向甲方提交装修计划,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确保装修活动符合甲方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3.5 履约保证金

3.5.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500,000.00 元作为乙方履约保证金。甲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收据。若乙方未在规**期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5.2 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3.5.2.1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委托运营费用、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或者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与欠款或损失等额的金额。

3.5.2.2 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后,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额补足。逾期未予补足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履约保证金逾期15天未补足的,甲方有权无责单方解除本合同。

3.5.2.3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本合同终止时,履约保证金除用以冲抵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和违约金外,剩余部分(如有)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还委托运营场所并履行完毕其他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将工商注册地址从委托运营场所迁出)后30日内归还乙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乙方应在甲方退款同时返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收据。

3.5.2.4 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为保证市场高质量运行以及维持较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乙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按照上述规定要求乙方补足已扣除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1)装饰装修未经过甲方书面审核同意,并未按照既定要求执行的;

(2)委托运营期内,委托运营房屋必须由乙方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另行委托第三方运营该项目;

(3)消防检查不达标且拒绝整改或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

(4)其他严重影响市场形象或不配合市场管理的行为。

3.6 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缴纳的税费,根据中国和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各自缴纳和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7****点击查看政府政策****点击查看县政府同意后,乙方有权按市场价值购买委托运营的资产及企业所用土地使用权,具体回购事宜另行协商。

3.8 支付方式

乙方按照约定时间将上述相关费****点击查看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点击查看

开户银行:****点击查看银行****点击查看营业部

收款账号:2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66****点击查看00011

乙方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号:

地址及电话:

第四条 特别约定

合同双方经过**协商,特别约定如下:

4.1 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4.2年产值要求:

第1年:年产值需达到不低于5亿元,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

第2年:年产值需达到不低于7亿元,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得低于2亿元;

第3年:年产值需达到不低于10亿元,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得低于3亿元;

第4年:年产值需达到不低于12亿元,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得低于4亿元;

第5年:年产值需达到不低于14亿元,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不得低于5亿元;

第6年及以后:每年新增产值不低于2亿元,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保持不低于5亿元。产值认定标准:运营方须提供每年财务报表。

4.3年屠宰量要求:第1年,生猪屠宰量不低于25万头;第2年,生猪屠宰量不低于35万头;第3年,生猪屠宰量不低于45万头;第4年及以后,生猪屠宰量不低于50万头。屠宰量认定标准:牧运通系统或屠宰系统导出的年报。

4.4惩罚机制:**期间按年度同时对产值和屠宰量进行考核,首次考核不达标的,给予书面提醒;后续年度考核产值和屠宰量如不达标,需要缴纳50万元违约金(如同时未达标,按照1次进行违约金缴纳不累加)。

4.5退出约定

4.5.1乙方连续2年未达到约定产值的;

4.5.2乙方生产经营无法满足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且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要求的;

4.5.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委托运营场所用于生猪屠宰及粗加工、仓储、生猪批发以外用途;

4.5.4发生重**全事故的。

若存在上述约定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退出,自甲方发出搬离通知起30日内乙方应自行拆除生产经营性设备等固定资产,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4.6鉴于**县****点击查看加工厂为行业标杆项目,对于**县当地从事生猪屠宰工作人员,在其符合《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且具备生猪屠宰相关从业经验的前提下,乙方在同等岗位招聘中应给予优先聘用。人员管理标准、薪酬待遇及其他权利义务由乙方与从业人员依法协商约定。

4.7其他约定

第五条 附件

本合同的下列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双方均受其约束。

附件一:委托运营场所施工图

附件二:委托运营期起始日期通知

附件三:委托运营场所交接确认书

第六条 其他

如本合同第一部分基本条款与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应以第一部分的规定为准。如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正文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应以本合同正文的规定为准。

本委托运营合同由甲乙双方在**省**市**县签署,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每份合同均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点击查看法院起诉。守约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县农产品加工项目委托运营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说明:本合同是基于合同基本(合同第一部分)条款协议的前提下制定,本合同期限生效时间随合同基本条款协议同时生效。

第一条 交付及运营期

1.1 在委托运营期起始日或之前,甲方应将委托运营场所“按现状”交付给乙方。

1.2 乙方确认同意委托运营标的在达到1.2.1和1.2.2条件后,即符合交付标准,乙方需无条件接受与认可,并自1.2.2条备案日作为乙方委托运营标的接受之日。

1.2.1 委托运营场所通过甲方、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组织的工程验收;

1.2.2 委托运营场所通过相关**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或通过消防验收备案。

1.3 在委托运营期起始日之前,甲方向乙方移交委托运营场所时,双方应按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乙方(或乙方申请并经甲方书面许可的使用人或授权人)使用委托运营场所或其任何部分,或者乙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如附件所示的《委托运营场所交接确认书》等书面手续,均视作乙方接收委托运营场所,并对其签署的材料及委托运营场所不存在异议。

1.4 委托运营场所一经交付,甲方无义务为乙方使用或占有委托运营场所或使用服务对委托运营场所、建筑物等进行任何的改善或改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尽管有前述规定,在整个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应允许甲方及/或其承包商及其各自的雇员、代理人进入委托运营场所,对委托运营场所的任何缺陷或瑕疵进行维修整改,****点击查看政府的要求或指令,对委托运营场所的任何部分实施检查、勘查、维修、整改、改良和维护,或进行本合同下允许的其他活动。

1.5 甲方向乙方交付委托运营场所的义务的前提是乙方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向甲方足额缴纳委托运营费用/履约保证金。如果乙方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规定,甲方应有权延迟或不予交付委托运营场所,在该等情况下,委托运营期仍将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运营期起始日开始,从委托运营期起始日起,乙方应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支付委托运营费用以及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其他所有应付款项义务。

1.6 双方确认委托运营期起始日以附件《委托运营期起始日期通知》中所述的双方确认的日期为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委托运营期起始日期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签收,否则视为同意按《委托运营期起始日期通知》载明日期开始计算。

1.7 如遇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及不可抗力情况造成委托运营场所交付延误,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委托运营场所交付顺延。

第二条 保险

2.1 合同期内乙方须就其财产和赔偿责任,结合经营的具体情况,自费向中国****点击查看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以及"产品责任险",以及国家法规要求的其他险种,并须持续有效。投保后,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提交保单和合同明细的附件,及所付****点击查看公司的确认信,每次续签时也需及时向甲方提交上述文件。乙方未投保的,应对相关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2 乙方已充分了解市场所能提供的委托运营条件(包括供水、供电等设施),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造成乙方货物、财产等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理赔手续依据保险合同(若有)执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3.1 甲方应在委托运营期内拥有对委托运营场所合法的运营管理权,并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提供与委托运营场所有关的服务。

3.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协助乙方办理生猪屠宰许可证。

3.3 甲方负责修缮其发现的,或者乙方或其他经授权人士书面通知的其委托运营场所内的全部结构性瑕疵,并对委托运营场所结构进行维养,但前提是甲方应有权获得合理期限以便勘验和评估该等瑕疵并进行维修。甲方负责修缮范围如下:

3.3.1 甲方负责委托运营场所主体结构的维护和修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屋顶、桩基以及外部承重墙。甲方不负责乙方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或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

3.3.2 甲方在委托运营场所内安装的主要电力系统和接线总机(直至委托运营场所内的内部配电箱的上桩头);以及甲方在委托运营场所内安装的中央消防系统,包括消防泵(但不包括任何灭火器)。

3.3.3 尽管存在前述规定,如果乙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请方、被许可方或顾客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过错或过失,造成任何一项结构性物件或构件或系统的损坏或不能正常运作,由于上述引起的或者与之有关的全部维修或更换成本和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其他损失和损害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在【20】日内未及时修复影响使用,由甲方先行维修,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等额金额。

3.4 若发生本合同规定由甲方负责的修缮,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为甲方履行修缮义务提供必要的便利及协助。甲方应于收到修缮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并根据需要履行修缮义务。如甲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修缮义务的,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后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该等修缮,因此产生的实际合理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

3.5甲方及甲方授权的所有其他人员可以在合理时间,携带或不携带工人、工具和材料进入委托运营场所并停留(如遇紧急情况,甲方可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在任何时间强行(如需进入),以便检查委托运营场所的状况、清查甲方的固定设备和任何需要维护和修缮的事项、为任何目的参观或测量委托运营场所(但不得严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以及根据本合同的条款进行维修或开展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责任实施但未能实施的修缮和工程)。

3.6 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日常经营、消防安全、设备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登记存档备查。发现乙方存在日常经营、消防安全、设备安全等隐患时,及时督促乙方整改;对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3.7 履行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甲方的义务或行使甲方的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牲畜屠宰无关的业务。承担卫生保洁、清洗消毒、疫情防控、病死牲畜和不可食用肉品无害化处理的全部费用和法律责任。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和牲畜肉品检验检疫规定,坚决杜绝病死牲畜肉品和注水肉流入市场,否则要全部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2****点击查看公司应在签署附件三委托运营场所交接确认书后180天内办理生猪屠宰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生产性设备由乙方自行拆除。

4.3乙方应严格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求

4.3.1机构与人员要求

4.3.1.1乙方应设置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厂(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4.3.1.2乙方需配合卫生****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从生猪进厂(场)到生猪产品出厂(场)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应当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畜牧兽医、食品卫生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两年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学历和技术职称都不能满足的,应当至少具有五年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4.3.1.3乙方按照标准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满足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的各岗位工作需要,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符合《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50)的规定,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以及其他可能与生猪产品接触的人员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生猪屠宰和检验检测等工作。

4.3.2厂房与设施设备要求

4.3.2.1由乙方办理室内装修设计消防验收(二次消防验收)及污水环评报告,乙方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解决好污水排污问题,涉及处罚等事项由乙方自行解决。

4.3.2.2乙方应在装修期间自行投资采购及安装的生产性设备,若移交后6个月内关键性生产设备仍未投资采购及安装,导致项目无法生产运营的,甲方直接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乙方未在7日内补足,每逾期1日需支付应补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15日未补足的,甲方有权无责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需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4.3.3.3乙方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当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储存库内应当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应当保持整洁、通风。

4.3.3宰前管理要求

4.3.3.1乙方应当加强对进厂(场)生猪的管理,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全面评估供应商(包括生猪饲养者、生猪经纪人、委托人等)的生猪疫病防控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供应商评价内容应当包括生猪来源、防疫、兽药和饲料使用、运输等情况,以及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并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做好记录和保存。

4.3.3.2乙方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规定查验登记流程、生猪验收标准、生猪查验要求、不合格生猪处理、查验登记记录等内容,查验登记记录包括生猪进厂(场)时间、生猪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生猪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查验结果和查验人等内容。

4.3.3.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待宰静养管理制度,明确生猪宰前停食停水静养时限、待宰巡查频次、巡查内容、问题处理和待宰静养记录等内容,生猪临宰前应当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宰前3小时停止喂水。

4.3.4屠宰过程管理要求

4.3.4.1乙方应当制作屠宰工艺流程图,在显著位置公示,根据屠宰工艺流程设置屠宰生产岗位,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岗位标识牌,制定并执行主要岗位的操作规范。乙方应当建立屠宰设备管理制度,制度应当包括采购与验收、使用操作、维护维修及相关记录等内容,维护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和编号、维护维修项目、日期、故障描述、结果,以及人员签字等内容。

4.3.4.2乙方应当根据经营方式和产品类型,制定屠宰生产记录表单。如实记录生猪批次、数量、宰前重量、生猪产品名称、宰后重量、生猪产品所有人、生产批号、屠宰时间等内容。乙方应当针对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动物疫情、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4.3.4.3乙方应当对厂(场)区定期除虫灭害,屠宰间配备防鼠、防蚊蝇等设施,保持屠宰现场清洁卫生,及时清理杂物。工作人员进入屠宰间**行洗手、消毒,更换工作衣帽和鞋靴。不得在屠宰过程中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等作业。确需进行的,应当停止屠宰作业,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污染生猪产品。

4.3.5检验检疫要求

4.3.5.1乙方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乙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明确检验岗位设置、检验人员要求与职责、检验项目与方式以及检验结果判定、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出具、检验不合格产品处理等内容。

4.3.5.2乙方应当根据屠宰生产工艺流程,设置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的宰后检验岗位。宰后检验岗位应当至少包括头蹄检验、内脏检验、胴体检验、复验等岗位。涉及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和相关标准规定实施生猪宰后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胴体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乙方应当对检验检测样品进行留存,如实记录样品编号、对应生猪产品名称、屠宰日期或生产批号、留样人、留存样品流向和处理时间等内容。样品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4.3.5.3乙方应当对检验检测样品进行留存,如实记录样品编号、对应生猪产品名称、屠宰日期或生产批号、留样人、留存样品流向和处理时间等内容。样品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4.3.6产品出厂管理要求

4.3.6.1乙方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不同类型的生猪产品应当分开存放。

4.3.6.2乙方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加施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4.4 消防部门的所有指示和命令,且如果这些指示或命令要求乙方采取消防措施或安装消防器材(除甲方配备的消防设施外),则乙方应自付费用采取该等消防措施或安装(或促使安装)器材,并根据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该等设备进行维护,但根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甲方应承担的改进义务除外;为免生疑义,若因乙方就委托运营场所的任何使用、改建、装修或其他行为导致甲方依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须履行相应的改进义务的,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应由乙方承担。上述费用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等额金额,或者无责解除本合同。

4.5 如果乙方未能遵守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修缮、维护或复原或投保任何要求的保单相关的义务,甲方可以代表乙方先行履行相关的义务,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并在收到甲方要求补偿的通知及证明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拒不支付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等额金额,或者无责解除合同。

4.6 因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乙方及其相关方(乙方员工、承包商、代理人、顾客、被许可方或受邀请方等)的任何其他行为或过错而造成甲方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坏、行为、程序、费用、索赔和要求,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赔偿,并向甲方支付所有与之相关的金额、成本和费用。乙方承担的成本和费用也应包括与甲方在行使本合同项下所有与执行或调查有关或与甲方为同意或批准乙方所提出的任何申请(无论是否给予同意或批准,或申请是否被撤销)有关,以及甲方因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上述费用拒不赔付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等额金额,或者无责解除合同。

4.7 乙方在委托运营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消防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等事故的,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有义务遵守市场相关规定,必须承担企业安全等责任。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收回委托运营标的物,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

4.8 乙方应合理使用委托运营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该委托运营场所或相邻委托运营场所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拒不赔付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等额金额。

4.9因乙方原因发生任何人身损害、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前述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拒不赔付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等额金额。

4.10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装修工程施工过程,并随时对不符合装修管理制度的行为加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如果乙方拒绝改正,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装修或改造,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等额金额。

4.11 乙方须自付费用为该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员购买工伤险、工程险;且一经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保单复印件,乙方施工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财产损失赔偿与甲方无关。上述情况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权收回委托运营标的物,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

4.1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将委托运营场所及经营权转租(转包)给第三方。若乙方因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希望将委托运营场所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以下简称“受让人”),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受让人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的身份证明、财务状况、经营计划等。甲方有权对受让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转让请求。一旦甲方同意乙方的转让请求,各方应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并确保受让人完全接受并同意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标识招牌

5.1 甲方保留在委托运营场所外墙、屋顶及委托运营场所以外的公共场地及空间设置标识及装修的权利,但该等行为将不得影响乙方对委托运营场所的正常使用。甲方在安装上述标识及进行装修或修缮时,乙方同意为甲方无偿提供必要的配合和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允许甲方人员或甲方聘请的相关工程人员进入委托运营场所,但上述配合不能影响乙**常的操作或使用。

5.2 如乙方需在委托运营场所内外安装任何标识,则该等标识能否安装、标识大小及安装位置等皆需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有权对标识的设计、大小、材质、颜色及安装位置等提出建议和要求。乙方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标识及外部装修获得必要的批准和许可,并对其进行维护使其保持安全及美观,若因标识安装不牢固或其他因标识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设立或安装任何标记、在窗或门上的字母图案、标语牌、装饰或任何形式的广告,若乙方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拆除,并可自行采取措施清除,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与标识设计、安装、维护及获得批准和许可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3 若乙方的标识及其安装等侵犯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权益,甲方得以全部免责且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及赔偿责任由乙方全额承担并立即予以纠正。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现实情形,由甲方先行赔偿的,乙方经甲方书面通知应及时向甲方支付甲方已赔付的全部金额并加计利息及其他费用支出。

5.4 在返还或腾空委托运营场所时,乙方应移除所有标识并且对标识附着的建筑物表面进行修补、油漆和/或替换,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 合同终止

6.1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事件(“乙方终止事件”),甲方均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6.1.1 利用委托运营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6.1.2 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改变委托运营场所的用途。

6.1.3 因乙方原因造成委托运营场所主体结构损坏的。

6.1.4 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擅自将委托运营场所或其部分转让、转租或交予未经许可的第三者使用或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6.1.5 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条****点击查看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任何规定,且****点击查看公司发出的书面警告累计达3次仍不予改正的。

6.1.6 乙方未能在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到期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任何到期款项(无论甲方是否正式催缴)。

6.1.7 乙方未能遵守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并在接到甲方指出其未能遵守事项并要求补救/改正的通知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仍未补救/改正的。

6.1.8 乙方停业或书面宣布其将停业、歇业、清算、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被接管人接收的。

6.1.9 本合同明确约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根据本合同之约定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6.2 除非本《**县农产品加工项目委托运营合同》另有规定,乙方无权在委托运营期届满前单方终止本《**县农产品加工项目委托运营合同》。在遵循前述条款的前提下,如果本《**县农产品加工项目委托运营合同》在委托运营期届满前被乙方单方面终止,或者因为乙方的原因被终止,乙方已缴付甲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6.3 乙方拟提前解除/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仍应按照6.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4委托运营期满或终止后 10 日内将委托运营房屋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对于乙方投资采购及安装的生产经营性设备等固定资产,乙方可自行拆除带走。

第七条 特别约定

7.1 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委托运营到期合同自然解除以及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终止合同的,乙方委托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委托运营时间结算委托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委托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场所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场所拆迁范围的。

2、因场所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场所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所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7.3项目在建状态下,如遇政府收回土地,甲乙双方无条件解约,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委托运营场所返还

8.1 在委托运营期届满日10日前,乙方应允许甲方进入委托运营场所,以便甲方检查委托运营场所的状况,并制作与乙方交还义务有关的修缮和维修工程清单。

8.2 乙方须按照双方约定的返还标准(恢复原样)将委托运营场所返还,并通过甲方的验收后方可退场。

8.3 在委托运营期届满日,乙方须腾空委托运营场所并将委托运营场所复原交付时一致的最初状态,尤其是应与附件所示的完整的《委托运营场所交接书》所述的状态一致,该等复原工作应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8.3.1 开展甲方指定的修缮和维修工程;

8.3.2 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应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乙方需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将委托运营房屋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对于乙方投资的生产经营性设备等固定资产,乙方可自行拆除;

8.3.3 通过特定方式(例如,洗涤、喷漆、着色和/或抛光)清洁并处理委托运营场所、服务设施和任何遗留改动,确保该等内部表面恢复为与乙方当初接收委托运营场所时的最初状态接近的状态;

8.3.4 修缮和维修委托运营场所的任何损坏,包括但不限于由有关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的损坏。

8.3.5 乙方于委托运营场所返还前应交还有关委托运营场所的所有钥匙和门卡,并告知甲方出入委托运营场所的所有其他方法(如有)。

8.4 如果乙方未能遵守第8.3条,甲方可以开展所有必要的工程以确保委托运营场所符合第8.3条所要求的状态,且乙方应承担该等工程所产生的所有开支和费用。

8.5 合同终止后,甲方可收回和取回委托运营场所的任何部分,并停止或阻断进入委托运营场所、建筑物、地块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获得服务和公用设施或与委托运营场所相关的其他服务(并明确有权切断水、电、电讯、电话服务和/或其他服务),乙方确认,甲方对该等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应自行承担因重新连接委托运营场所****点击查看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8.6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后及时注销或变更以该委托运营场所为注册地址的工商、税务等各类注册登记证,付清该委托运营场所的相关公用事业费用并办理相关帐户的注销手续,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仍未能办理前述注销或变更手续的,则乙方同意授权甲方代为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注销或变更手续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终止当日的月委托运营费用的2倍违约金,按日计算直至乙方履行完毕。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乙方未履行合同终止后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和违约金。

第九条 延期占用

9.1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得在委托运营期限届满后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后对委托运营场所延期占有。

9.2 乙方在该延期占有期间仍应按本合同项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和责任;且乙方须按照本合同项下委托运营费用标准(委托运营期届满日或合同提前终止日所适用的委托运营费用标准)的1.5倍支付延期占有期间的委托运营费用(占用费),并应于委托运营场所返还前或甲方另行通知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等委托运营费用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予以补足。

9.3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对该延期占有的作为或不作为均不应视作其同意续展本合同或同意该延期占有。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除本合同项下的金钱支付义务外,如果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是由停工、自然灾害(例如洪水、火灾、风暴、闪电、台风)、无法获得劳动力或材料或合理替代物、政府限制、政府管制、政府控制、延迟发放许可或批准、****点击查看政府行为、市民暴动、火灾或其他灾祸,或其他在该受影响方合理控制之外的原因(以下简称“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在10日内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评估后如委托运营场所不能继续提供委托运营服务的,则双方需在5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提前解除本合同。双方均无须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如果合同中任意一方违约行为在先,则不得以此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为由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且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在本合同提前解除前所发生的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合同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中记载的各方通讯地址、联系人和电话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接收其他方通****点击查看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11.2 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11.3条告知变更。

11.3 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点击查看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11.4合同各方均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通知文件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行承担。

11.5合同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点击查看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件信函或诉讼文书未能被各方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通知文件信函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点击查看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13.1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获得的对方商业、财务、技术、产品等文件或信息,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13.2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附件及《商户管理手册》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通知乙方签订的各类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3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委托运营场所施工图

下载


附件二

委托运营期起始日期通知

致:

地 址:

收件人:

敬启者:

根据 (“贵方”)与****点击查看(“本公司”)签署的日期为 年 月 日的《**县农产品加工项目委托运营合同》(简称为“委托运营合同”),合同编号: 。本公司特此通知贵方,该委托运营合同项下的委托运营期起始日期为 年 月 日,相应地,委托运营合同项下的委托运营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公司将于 年 月 日将该委托运营合同项下的委托运营场所交付给贵方,请贵方派遣代表到场办理交接手续。

****点击查看

授权代表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

下载

委托运营期起始日期通知确认回执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公司发于我司的委托运营期起始日通知,特此回复。

(注:请用正楷字填写)

签收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附件三

委托运营场所交接确认书

甲方:****点击查看

乙方(委托运营方):

根据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的《**县农产品加工项目委托运营合同》的约定,双方就乙方委托运营甲方经营的位于**县花岗镇胜利村S329与X047交叉口西北角地块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如下:

经现场核实,甲方移交的项目符合委托运营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乙方没有异议。甲、乙双方确认,自验收日起,甲**式将该项目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按协议的约定使用。

本交接书一式叁份,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点击查看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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