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点击查看医疗保障局,****点击查看医疗机构****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LH-HD2024-2****点击查看医保局等六部门《关于**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2〕51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京津冀“3+N”联盟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和实施范围
(一)采购品种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血液透析器(高通量为β2微球蛋白清除率>20ml/min、中通量为β2微球蛋白清除率8ml/min-20ml/min、低通量为β2微球蛋白清除率<8ml/min)、非连续性血液滤过器、非连续性血液净化装置体外循环管路、一次性使用动静脉瘘穿刺针、透析用留置针。
序号 | 品类 | 分组目录 | |
一级 | 二级 | ||
1 | 血液透析器 | 高通量 | ≤ 1.4 |
1.5-1.8 | |||
≥ 1.9 | |||
非高通量 | ≤ 1.4 | ||
1.5-1.8 | |||
≥ 1.9 | |||
血液滤过器 | ≤ 1.6 | / | |
> 1.6 | / | ||
2 | 血液净化装置体外循环管路 | 血液透析管路 | 普通管路 |
血液滤过管路 | 专机专用型血滤置换液补液管(血滤套装) | ||
非专机专用型血滤置换液补液管 | |||
3 | 动静脉瘘穿刺针 | 锐型 | 普通型 |
安全型 | |||
钝型 | / | ||
4 | 透析用留置针 | 普通型 | / |
安全型 | / |
(二)中选结果及协议采购量。本次京津冀“3+N”联盟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其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2。附件1、2****点击查看保障局官网下载(网址:https://ybj.****点击查看.cn/zfxxgk/zc/qtzdgkwj/)。
(三)产品挂网。本次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内的产品按其中选价格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
网址:https://www.****点击查看.cn/)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专区挂网。医疗机构按其中选价格在省采购平台采购,不得再次议价。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产品范围内中选产品供应清单之外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企业未申报和已申报但未中选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按其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暂以不高于设定的价格高线(详见附件3)和**省级平台最低挂网限价两者的低价,在省采购平台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专区挂网。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该企业同分组目录最高中选价格和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挂网的,可视为中选产品;未中选企业的产品按不高于同分组目录最高中选价挂网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
未按上述挂网规则调整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在省采购平台暂停挂网。
二、采购主体及采购周期
(一)采购主体。****点击查看医疗机构、****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点击查看医疗机构。
(二)采购周期。本次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采购周期为1年,采购周期为2025年7月31日至2026年7月31日。采购周期届满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采购期限。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须签订采购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各医疗机构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同品种总采购量的80%,提前完成当年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继续采购中选产品的,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医保支付标准
采购周期内,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非中选产品,以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详见附件3),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产品增补挂网。****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原则上于2025年7月25日前督促相关企业在省采购平台完成本次集采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相关信息的增补工作。各中选企业和非中选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在省采购平台完成本次集采产品相关信息的增补工作。
(二)配送关系建立和合同签订。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的配送关系建立和合同签订参照《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准备工作的通知》(鄂药采联办〔2024〕6号)相关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各中选企业、****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应在2025年7月30日前,通过省采购平台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三方配送关系确认、线下合同签订等工作,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医疗机构在本文件印发前已有购销协议,且实际采购价低于本次带量联动中选价格,可继续执行原采购价,与此同时,市、州医保部门要组****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及时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自主选定的符合要求的配送企业签订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三方协议,确保采购和使用按要求执行。
(三)价格调整及执行。2025年7月30日,****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中心)在省采购平台统一调整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价格;自2025年7月3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中选结果。****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及时按照中选价格采购中选产品,确保2025年7月31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五、其他要求
****点击查看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确保在采购协议期内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二)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产品,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中选企业、****点击查看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中选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三)加强履约情况监管监测。****点击查看保障部门要将企业、医疗机构履约情况,特别是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签订、中选产品供应、配送、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网上采购及使用、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等情况纳入监管监测范围,按照“每月监测、季度上报”的要求开展督导和监测,对非中选产品使用量异常增加的,医疗机构应作出情况说明;对履约情况差的,要采取函询、约谈、通报等措施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并采取信用评级予以相应惩戒。要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点击查看医疗机构****点击查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结余留用等挂钩。相关监管监测情况,各市、****点击查看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四)相关配套措施及其他事项等按鄂医保发〔2022〕51号和本次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文件等规定执行。
附件:1.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产品供应清单
2.血液透析类医用****点击查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
3.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最高中选价、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高线
****点击查看采购部门****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保障局代章)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