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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根据《****点击查看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点击查看货物和服务快速采购实施细则》,****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学院因教学、科研需要,现以上大迅采方式采购智能网联汽车内生安全实测平台与工具集。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供应商资格规定。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失信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网(www.****点击查看.cn)政府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二、项目概况智能网联汽车的试验用车 | 1.通过改造实现的车辆关键接口排线暴露可用的典型实验车一台,要求车辆驾驶功能、蓝牙功能、远程启动、WiFi功能、OTA升级、辅助驾驶等全部功能正常;2.包含适配的原厂充电桩、随车充电连接器等实验车备品;3.包含内生安全技术实测所需的视觉欺骗、无接触解锁、绕过防盗机制解锁、绕过有限驾驶模式转换为车主模式等多种实验场景环境建设;4.包含接口调试、无线测试等基础测试工具集。 | 442000 | 1 | 辆 | 442000 | |
智能网联试验平台 | 1 | 套 | ||||
智能网联试验相关工具 | 1 | 套 |
智能网联汽车实验用车 | 是 | 核心指标 | 智能网联电车(轿车),车身尺寸:长≥4500mm、宽≥1800mm、高≥1400mm,轴距≥2800mm;电池及续航:电池能量≥50kWh,续航里程≥450km;动力系统:单电机后轮驱动,电动机总功率≥180kW,总扭矩≥300Nm;要求车辆关键接口排线需外接暴露可用,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私有蓝牙协议 | 是 | 核心指标 | 智能网联汽车私有蓝牙协议(非钥匙及手机应用方式),在车辆锁定状态下无接触解锁车门、在车辆锁定状态下无接触解锁后备箱、绕过防盗机制驾驶的实验场景至少3个。提供所需相关实验工具及实验材料并建设场景,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车型NFC钥匙功能 | 是 | 核心指标 | 智能网联汽车NFC钥匙在距离超过2米、车辆锁定的情况下,通过NFC业务解锁车门的实验场景至少1个。提供所需相关实验工具及实验材料,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驾驶模式 | 是 | 核心指标 | 智能网联汽车有限驾驶(代客)模式,转换为车主模式操作车辆的实验场景至少2个。提供所需相关实验工具及实验材料,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实验场景 | 是 | 核心指标 | 智能网联汽车视觉欺骗实验场景至少3个,包括但不限于蓝牙、无钥匙、防盗。提供所需相关实验工具及实验材料,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无接触模式 | 是 | 非核心指标 | 智能网联汽车,在车辆锁定状态下无接触(非手机、钥匙等正常方式)解锁充电口实验场景至少1个,提供所需相关实验工具及实验材料,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综合服务 | 是 | 非核心指标 | 供应商提供的实验用车确保行驶功能正常,可正常驾驶,手机蓝牙钥匙、NFC/RFID钥匙、无钥匙启动系统正常、无钥匙进入功能、远程启动功能;供应商提供的实验用车络4G及车联网功能正常、蓝牙功能、WiFi功能、OTA升级、胎压监测功能、L2或以上等级辅助驾驶功能正常;供应商提供的实验用车当线上无法成功办理车辆登录账户转移时,能够配合线下转移绑定车主账户。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智能网联试验相关工具 | 是 | 非核心指标 | 供应商需提供附件中的智能网联试验相关工具,包括蓝牙相关设备、wifi相关设备、车载以太适配器、CAN总线分析仪等(具体数量和参数详见附件),供应商需提供相关工具的图片或测试报告等。 |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 是 | 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
信用中国证明 | 是 | 信用信息报告日期最早应为本项目迅采公告发布之日(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
售后与运维服务 | 是 | 供应商应当具有针对所提供货物必要的售后服务能力,现场运维,远程运维及相关保障服务能力,现场运维4-6小时达到现场,远程运维需在工作日中15分钟内响应,供应商响应时需要提供售后服务及运维响应机制。 | |
同类业绩 | 是 | 供应商需提供自2020年1月起至今的同类货物的销售合同,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销售货物清单、签订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同类业绩合同供应商需分列填报上传,合并文件填报或集中填报在同一格子内的算1份业绩。 | |
培训计划 | 是 | 到货后3天内供应商提供面向不少于10人、不低于40小时的线上或现场培训指导,供应商响应时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 | |
质保期 | 是 | 自到货并验收合格之日起,最低要求质保期3年。 | 3年4年5年及以上 |
付款方式 | 是 | 合同签订后支付20%,货到学校,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报告后支付80% | |
交货期 | 是 | 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交货。 |
1、质量标准和要求
成交供应商所出售的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点击查看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成交供应商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采购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2、包装要求
成交供应商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3、验收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日内提出。
采购方可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
(1)采购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成交供应商应负责按照采购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采购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采购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4、质量保证
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5、履约延误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如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采购方有权没收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成交供应商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方。采购方在收到成交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6、误期赔偿
除合同不可抗力部分的规定外,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采购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采购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7、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外,成交供应商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四、汇款信息与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1、汇款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银行(人民币):中信银行****点击查看路支行
账号(人民币):81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1401465
户名:****点击查看
2、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本项目成交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直接向代理机构支付。
2)成交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收费标准为基础,再以63.71折计取(不低于25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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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