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点击查看项目名称:****点击查看5G智慧医院建设项目
品目编号:****点击查看001品目名称:****点击查看5G智慧医院建设项目
采购代理:****点击查看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点击查看**开发区黔**路357****点击查看中心A3栋1单元5层6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技术条款响应评分规则及原厂确认函要求违反公**则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规定技术参数全部响应得 24 分,一项负偏离扣 3 分,且部分参数要求 “提供原厂商参数确认函(逐条响应)”。这种 “全或无” 的评分方式不合理,原厂商参数确认函要求限制了代理商参与,存在指向特定产品的风险。
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事项2:技术负责人资质要求混淆职责边界,构成不合理限制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要求技术负责人同时持有:系统架构设计师、CISP 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高级工程师 5 项证书。其中: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属于项目管理类证书,与技术负责人的技术主导职责无关;系统分析师与系统架构设计师在需求分析领域职责高度重合,重复要求缺乏必要性。此类要求导致市场上符合条件的技术负责人屈指可数,形成人为准入壁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3: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超出实际需求,涉嫌量身定制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 5 项高级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CISP-CISO 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证书、ITSS 服务项目经理证书、软件设计师(高级)、高级工程师。其中:软件设计师(高级)侧重技术开发,与项目统筹管理职责关联性弱;ITSS 服务项目经理与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均属项目管理范畴,职责严重重叠。上述****点击查看人才市场极度稀缺,经行业调研,具备全部 5 项证书的候选人凤毛麟角,显著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4:供应商综合实力评分项设置排他性资质要求,限制市场竞争
事实依据:经查询中国信通院可信大数据评估评测官网(https://databench.cn/),截至查询日,**具备有效的 DSG 证书(全面治理级、量化评估级、持续优化级)的供应商仅 9 家;****点击查看测评中心(https://www.****点击查看.cn/)查询,具备有效的风险评估类二级及以上证书的供应商有 46 家。进一步通过**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点击查看.cn/)核查发现,同时具备采购文件要求的十项资质证书的供应商,国内仅存在一家完全满足,其他供应商因缺少两项及以上证书,客观分被扣 6 分及以上,形成巨大分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请求:调整或删除供应商综合实力评分项中具有唯一指向性的资质条款,****点击查看测评中心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风险评估类二级及以上)、DSG 数据安全治理能力等级证书(全面治理级、量化评估级、持续优化级)、CCRC 认证(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B 类)、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重新设定公平合理的评分标准。 调整项目负责人证书要求,删除软件设计师(高级)及职责重叠的 ITSS 服务项目经理与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中的一个证书。 调整技术负责人证书要求,删除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及职责重叠的系统分析师与系统架构设计师中的一个证书。 修改技术条款响应评分方式,降低负偏离扣分比例,取消原厂商参数确认函要求。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一、质疑事项1:技术条款响应评分规则及原厂确认函要求违反公**则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规定技术参数全部响应得24分,一项负偏离扣3分,且部分参数要求“提供原厂商参数确认函(逐条响应)”。这种“全或无”的评分方式不合理,原厂商参数确认函要求限制了代理商参与,存在指向特定产品的风险。 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答复:本项目涉及移动医护系统、智能病案管理系统、CA电子签名系统等多个复杂系统建设,专业性强。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原厂商参数确认函,是为确保所供服务符合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保障项目建设质量与后续运维服务,不存在指向性及排他性,此项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涉及移动医护系统、智能病案管理系统、CA电子签名系统等多个复杂系统建设,专业性强。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原厂商参数确认函,是为确保所供服务符合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保障项目建设质量与后续运维服务,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设置符合项目需求,不存在指向性及排他性。 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质疑事项2:技术负责人资质要求混淆职责边界,构成不合理限制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要求技术负责人同时持有:系统架构设计师、CISP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高级工程师5项证书。其中: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属于项目管理类证书,与技术负责人的技术主导职资无关;系统分析师与系统架构设计师在需求分析领域职责高度重合,重复要求缺乏必要性。此类要求导致市场上符合条件的技术负责人屈指可数,形成人为准入壁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答复:本项目涉及智能病案管理系统、移动医护系统、DIP和DRG管理系统等医疗系统,为技术架构复杂的综合性项目,各系统之间须进行数据融通,且涉及大量医疗隐私数据;技术统筹工作、信息安全保障为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的工作内容,技术负责人需要对技术团队进行有效管理;此项评分标准不存在不合理限制,此项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涉及智能病案管理系统、移动医护系统、DIP和DRG管理系统等医疗系统,为技术架构复杂的综合性项目,各系统之间须进行数据融通,且涉及大量医疗隐私数据;技术统筹工作、信息安全保障为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的工作内容,技术负责人需要对技术团队进行有效管理;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设置技术负责人:具备系统架构设计师、CISP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高级工程师等相关证书及职称符合项目需求,不存在不合理限制。 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质疑事项3: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超出实际需求,涉嫌量身定制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5项高级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CISP-CISO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证书、ITSS 服务项目经理证书、软件设计师(高级)、高级工程师。其中:软件设计师(高级)侧重技术开发,与项目统筹管理职责关联性弱、ITSS 服务项目经理与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均属项目管理范畴,职责严重重叠。上述****点击查看人才市场极度稀缺,经行业调研,具备全部5项证书的候选人凤毛麟角,显著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答复:本项目实施期为9个月,项目验收后服务期为3年。在实施期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全生命周期管控能力,严格把控本项目交付范围、时间、成本、质量、风险等。项目验收后,项目经理须具备运维管理服务的能力,包括运维服务需求响应、**调度、连续性保障、应急保障等,此项评分设置是为了确保项目在实施期及服务期内顺利完成,此项评分标准不存在歧视性及排他性,此项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实施期为9个月,项目验收后服务期为3年。在实施期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全生命周期管控能力,严格把控本项目交付范围、时间、成本、质量、风险等。项目验收后,项目经理须具备运维管理服务的能力,包括运维服务需求响应、**调度、连续性保障、应急保障等,此项评分设置是为了确保项目在实施期及服务期内顺利完成;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设置项目负责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CISP-CISO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证书、ITSS服务项目经理证书、软件设计师(高级)、高级工程师等相关证书及职称符合项目需求符合项目需求,不存在歧视性及排他性。 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质疑事项4:供应商综合实力评分项设置排他性资质要求,限制市场竞争 事实依据:经查询中国信通院可信大数据评估评测官网(htps:/databench.c/),截至查询日,**具备有效的 DSG证书(全面治理级、量化评估级、持续优化级)的供应商仅9家;****点击查看测评中心(htps:/www.****点击查看.cn/)查询,具备有效的风险评估类二级及以上证书的供应商有46家。进一步通过**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p:/ex.****点击查看.cn/)核查发现,同时具备采购文件要求的十项资质证书的供应商,国内仅存在一家完全满足,其他供应商因缺少两项及以上证书,客观分被扣6分及以上,形成巨大分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质疑答复:本项目涉及智能病案管理系统、移动医护系统、DIP和DRG管理系统等多个医疗系统,为技术架构复杂的综合性项目,各系统之间须进行数据融通,且涉及大量医疗隐私数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此项评分设置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分值设置合理,不存在排他性和歧视性,此项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涉及智能病案管理系统、移动医护系统、DIP和DRG管理系统等多个医疗系统,为技术架构复杂的综合性项目,各系统之间须进行数据融通,且涉及大量医疗隐私数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此项评分设置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分值设置合理, 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投诉。”
六、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