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茂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2025年茂名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样本采样送样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检验检测服务)的公告

关于开展茂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2025年茂名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样本采样送样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检验检测服务)的公告

发布于 2025-09-04

招标详情

茂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联系人31个

立即查看

可引荐人脉可引荐人脉797人

立即引荐

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373条

立即监控

关于开展****点击查看采购2025年**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样本采样送样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检验检测服务)的公告
关于开展****点击查看采购2025年**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样本采样

送样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检验检测服务)的公告

因本项目采购需求调整,****点击查看重新开展《****点击查看采购2025年**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样本采样送样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检验检测服务)》,现需采集一批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样本,用于完成《2025年**市水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实施方案》中的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现公开邀请符合要求的单位参加本次采购报价。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项目名称

****点击查看采购2025年**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样本采样送样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检验检测服务)

二、项目报价内容

采样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技术规范(2024年版)》技术标准执行。采集罗非鱼样品80份(其中每份150尾,合共12000尾)、对虾样品50份(其中每份150尾,合共7500尾)、海水鱼样品20份(其中每份150尾,合共3000尾),合计150份(合共需采集罗非鱼样品12000尾,对虾样品7500尾,海水鱼样品3000尾)

三、报价说明

(一)本项目预算为22.5万元,本次报价只作为最高限价依据,不是确定供应商。

(二)采集样本送达****点击查看兽医实验室。

(三)每个单位只允许一个报价,多个报价无效。

(四)投标人所报价格为项目整体价格。报价应包括本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配工具、运输保险、各项税费、运输费、差旅费、采样费、人工费等一切费用。

(五)投标人必须自行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

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询价。

(二)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点击查看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点击查看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五、报价文件主要内容

(一)****点击查看采购2025年**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样本采样送样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检验检测服务)样品采集报价表;

****点击查看超市采购网备案证明材料;

****点击查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报价单位的开户信息;

(五)信用中国/信用**信用报告整套资料(报告时间在报价7个工作日内);

(六)信用承诺函;

(七)其他报价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八)报价材料需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所有报价文件递交一式两份;每页必须盖公章,其中要求签署的文件必须按要求签署;报价文件密封装袋、封口处加盖骑缝公章,封面注明投标项目名称。

六、注意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报价均无效。

七、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9月8日17时。

八、递交地点和联系方式

递交地址:**市**区站北二路19号大院南栋二楼****点击查看

联系人:雷先生

联系电话:0668-****点击查看607

附件:1.****点击查看采购2025年**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样本采样送样购买第三方服务

项目(检验检测服务)样品采集报价表

2.信用承诺函

****点击查看

2025年9月4日

附件1

****点击查看采购2025年**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样本采样送样

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检验检测服务)样品采集报价表

序号

商品

名称

技术参数要求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元)

1

罗非鱼

样品

▲1.采样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技术规范(2025年版)鱼类》技术标准执行。

2.采样水温为22 ℃~30 ℃,各种规格的罗非鱼均可采集,优先采集鱼苗和鱼种。

3.在监测期内,符合要求的监测点每年采样1-2次,且2次采样间隔1个月以上。

4.采样应符合生物安全要求,避免交叉污染;所采样品应具有代表性,确保样品质量和相关信息的可追溯性。

5.无临床症状的鱼,每个监测点随机采集150尾;具有疑似临床症状的鱼,不少于30尾。优先采集具有临床症状的鱼。

6.采样人员应熟悉动物防疫的有关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水产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采样工作程序和采样操作技术,一次采样不得少于两人。

7.按要求填写《现场采样记录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采集样品的真实性,并提供采样影像资料。

8.采样后,应立即在盛装样品的容器或样品袋上贴标签,并防止笔迹脱落或晕染。每份样品必须标记清楚,注明采样单位、样品编号、监测点名称、监测点备案编号、采样人和采样日期,并确保编号的唯一性。

9.样本应独立包装,包装材料符合防水、防破损、耐低温的要求。样品不应出现泄露,样品间不应出现交叉污染。《现场采样记录表》用封口塑料袋封好后放置于包装箱内。

10.采集的活鱼样品装入活鱼运输袋充氧并打包,在包装袋外加冰袋或冷冻瓶装水等冷媒,装入泡沫箱后,再装入相应大小的纸箱中,用胶带密封,24h内送检。

11.如遇紧急突发采样任务,采样单位接到应急采样通知后,要在2小时内完成采样准备并赶赴现场。(需提供承诺函)

▲12.具备通过CMA资质认定或CNAS认可且可开展水****点击查看实验室

80

2

对虾

样品

▲1.采样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技术规范(2025年版)虾类》技术标准执行。

2.采样人员应熟悉动物防疫的有关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水产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采样工作程序和采样操作技术,一次采样不得少于两人。

3.所有生长阶段均可采样。采样时,应准确记录样品的体长。

4.在监测期内,符合要求的监测点每年采样1-2次,且2次采样间隔1个月以上。

5.优先采集濒死或具有临床症状的样品,每个监测点不少于 30 尾;无临床症状的,每个监测点随机采集 150 尾作为一份样品,样品6.采样后,应立即在盛装样品的容器或样品袋上贴标签,并防止笔迹脱落或晕染。每份样品必须标记清楚,注明采样单位、样品编号、监测点名称、监测点备案编号、采样人和采样日期,并确保编号的唯一性。

7.样本应独立包装,包装材料符合防水、防破损、耐低温的要求。样品不应出现泄露,样品间不应出现交叉污染。《现场采样记录表》用封口塑料袋封好后放置于包装箱内。

8.将活体样品以合适的密度置于活体运输袋中,加入原池水后充氧打包,24 h内运达检测单位;非活体样品(完整个体或亲体的非致死取样时的鳃、血淋巴、附肢等样品)直接置于干冰或-20 ℃以下并保持冷冻状态,或浸泡于 3 倍样品体积的 95%~100%乙醇中再置于-20 ℃以下。样品采集与送检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5 个工作日。

9.如遇紧急突发采样任务,采样单位接到应急采样通知后,要在2小时内完成采样准备并赶赴现场。(需提供承诺函)

▲10.具备通过CMA资质认定或CNAS认可且可开展水****点击查看实验室

50

3

海水鱼

样品

▲1.采样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技术规范(2025年版)鱼类》技术标准执行。

2.采样水温一般高于25℃,主要采集15cm以下的苗种和幼体,亲鱼可采集卵、性腺、卵巢液、精液和血液。

3.在监测期内,符合要求的监测点每年采样1-2次,且2次采样间隔1个月以上。

4.采样应符合生物安全要求,避免交叉污染;所采样品应具有代表性,确保样品质量和相关信息的可追溯性。

5.有临床症状的鱼体10尾以上;有疑似临床症状的鱼不少于30尾;无症状样品随机采集苗种150尾以上。优先采集具有临床症状的鱼。

6.采样人员应熟悉动物防疫的有关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水产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采样工作程序和采样操作技术,一次采样不得少于两人。

7.按要求填写《现场采样记录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采集样品的真实性,并提供采样影像资料。

8.采样后,应立即在盛装样品的容器或样品袋上贴标签,并防止笔迹脱落或晕染。每份样品必须标记清楚,注明采样单位、样品编号、监测点名称、监测点备案编号、采样人和采样日期,并确保编号的唯一性。

9.样本应独立包装,包装材料符合防水、防破损、耐低温的要求。样品不应出现泄露,样品间不应出现交叉污染。《现场采样记录表》用封口塑料袋封好后放置于包装箱内。

10.采集的活鱼样品装入活鱼运输袋充氧并打包,在包装袋外加冰袋或冷冻瓶装水等冷媒,装入泡沫箱后,再装入相应大小的纸箱中,用胶带密封,24h内送检。

11.如遇紧急突发采样任务,采样单位接到应急采样通知后,要在2小时内完成采样准备并赶赴现场。(需提供承诺函)

▲12.具备通过CMA资质认定或CNAS认可且可开展水****点击查看实验室

20

总 价

备注:注:以上带“▲”项为实质性要求,若投标人对于“▲”项响应存在负偏离,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附件2

信用承诺函

我方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的采购活动,并郑重承诺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确保所采集样品真实性。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环节结束后,自愿接受采购单位的检查核验,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名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