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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关于2025年**区农作物重大病虫观测场建设(项目编号:****点击查看)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点击查看**开发区**南路27号神州科技大厦 10层
邮编:550000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何庆真 联系电话:173****点击查看1623
我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10时55****点击查看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2025年**区农作物重大病虫观测场建设(项目编号:****点击查看)”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收到后对其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人单位,****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详细审查并征询采购人意见,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采购设备 “性诱监测诱捕器”的技术指标“▲2、内设高清图像采集装置,可通过摄像头采集粘虫板上的虫子照片,(粘虫板支持自动更换)通过平台中的识别功能进行识别计数;诱捕口:针对不同目标害虫采用不同的诱捕方式,侧面有≥10个诱捕口,底部≥2个诱虫口”具有指向性,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依据:1、粘虫板技术落后,影响识别准确性并增加维护成本虫体破坏导致识别误差:粘虫板会粘附虫体,导致害虫挣扎时翅膀与虫体分离,AI识别系统可能将同一虫体的碎片误判为多个目标,造成重复计数,严重影响数据准确性。 维护成本高:粘虫板属于耗材需每月更换,长期使用将增加运维成本。根据我司客户此前反馈,此类设备因频繁更换粘虫板导致使用率下降。市场已淘汰该技术:当前主流性诱监测设备已采用无粘虫板设计,通过红外触发或AI 真接识别活虫,避免虫体损伤,提升数据可靠性。
2、诱捕口数量要求不合理,涉嫌排斥竞争。底部≥2个诱虫口无科学依据:研究表明,底部单孔设计对向上飞行的害虫(如稻纵卷吐螟)诱捕效果更优,双孔结构反而可能阻碍害虫进入。参数与当前市面产品严重不符: 目前仅托普云农 TPXY-SAM 4.0满足“侧面≥10口+底部≥2口”要求,其他品牌(如纽康、**天合)均采用底部单孔设计,该参数可能人为限制竞争。
法律依据: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明确指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表明,****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 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质疑事项1答复:
在目前市面上有多家品牌的产品完全均符合该特定参数要求的情况下,经前期市场调研,并未发现粘虫板会粘附虫体导致重复计数的问题,且粘虫板也无需每月更换,质疑材料称“市场已淘汰该技术”明显与事实相悖,且质疑事项中提到的纽康就有产品能满足要求,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本项目采购货物“智能虫情测报灯”要求“省级以上植保部门出具 的两年四地试验报告”,该参数具有下列几个问题:1.滞后于政策导向:2.可能构成不合理限制竞争:3.不符合行业技术发展现状。
事实依据:1、2024年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市发(2024)3号)》明确提出,要推广智能化监测设备,建立健全“天空地”一体化监测体系。****点击查看中心的关于开展2025年智能虫情测报灯应用效果现场比试正是响应这一政策,推动行业向数据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比试最终形成《2025年智能虫情测报灯应用效果综合排名》(农技植保函〔2025) 216号)。该比试具有下烈特点:(1)组织主体权威:****点击查看中心为农业****点击查看事业单位,具备**性行业技术评价职能;(2)试验方案科学:统一布点、统一虫源、统一气象条件、统一评判指标;(3)结果公开透明:综合排名经专家组****点击查看农技中心官网公示,具备法律效力;(4)时效性最新:2025年7月刚刚结束,能够反映当前最新技术水**产品成熟度。相比之下,“两年四地试验报告”更适用于传统测报灯,无法体现当前 AI 识别、实时监测等先进技术的成熟度
2、当前行业领先企业(比试结果前5名:托普云农、**禾益丰、**云飞、 **航天、嘉多卫农)已通过国家级比试、专利技术、市场广泛应用等方式证明 产品性能,而省级以上“两年四地试验报告”并非行业通用标准,可能人为抬高准入门槛,导致部分技术先进但未进行特定试验的企业无法参与竟争,不利于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也可能限制了采购方获得更优质产品的机会。
3 、当前智能虫情测报灯行业已进入AI 识别、物联网实时监测阶段,产品性能的验证方式已从传统的长期试验转向权威机构组织的**性比测,如****点击查看服务中心主办的“智能虫情测报灯应用效果比试”。该比试活动由国家级权威机构组织,采用统一标准,对诱虫能力、识别准确率、稳定性等核心指标进行综合评比,更具公信力和时效性。该比试成绩可充分证明产品技术成熟、性能稳定,远优于仅依赖“两年四地试验报告”的传统验证方式,且该**性比试结果 已被行业广泛认可,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参考价值。
法律依据: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表明,****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 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质疑事项2答复:
农技植保[2017]29号文《****点击查看中心关于加强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时间范围为2017-2025年,其中涉及2年4地试验等指导意见仍在有效时间内,对本项目采购活动具有指导意义。质疑单位提到的农技植保函【2025】216号中则明确了现场测试是“根据自愿参试原则”,并非强制性评比,将其作为采购依据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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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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