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维护医保基**全运行,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查看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查看保障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及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内容,终止5****点击查看药店3家)医保服务协议,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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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协议后,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结算服务,医疗保障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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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