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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服务主体(以下简称“服务主体”)的公开遴选工作,确保遴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主体承担服务,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承担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收集处理服务主体的评审活动。
第三条 遴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透明:遴选公告、标准、程序、结果等应依法依规公开。
2.公平公正:对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潜在服务主体一视**,统一评审标准。
3.竞争择优:通过综合评审,选择综合实力强、服务质量优、报价合理的主体。
4.科学规范:评审指标设置科学合理,评审程序严谨规范。
5.注重实效:评审重点考察服务主体的实际运营能力、技术保障水**服务质量承诺。
第四条 ****点击查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遴选工作,成立专门的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格审查、评审打分、推荐候选等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由纪检、防疫、无害化监督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二章 申报主体资格要求
第五条 参与遴选的申报主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专业资质:具备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备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相关环保许可。经“**智慧畜牧兽医+”系统备案、注册,可实现收集、暂存、转运、处理全流程可追溯管理。
3.处理能力:处理设施的设计处理能力应与本县预估的病死畜禽产生量相匹配,并有能力进行扩容。
4.征信记录: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记录,在“信用中国”等平台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三章 评审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
第六条 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评审指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资质与基础条件 (25分)。
2.技术能力与设备设施 (20分)。
3.运营管理与保障体系 (25分)。
4.服务方案 (15分)。
5.服务报价 (15分)。
6.否决项:(1)近3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扩散事故;(2)近3年发生重**全事故;(3)伪造资质文件或业绩证明;(4)报价高于最高限价(财政补贴标准)。
第七条 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审组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主体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第九条 评审组依据本细则第七条评分标准,独立审阅申报材料,对各项指标进行打分。
第十条评审组按得分推荐1-2家申报主体为候选服务主体,经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择优确定为**县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服务主体。
第十三条 遴选结果(包括候选服务主体名单及其得分)在指定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点击查看中心按程序确定最终中标服务主体,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细则由****点击查看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服务主体遴选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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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