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配方颗粒信息化阳光挂网(第七批)申报公告

中药配方颗粒信息化阳光挂网(第七批)申报公告

中药配方颗粒信息化阳光挂网(第七批)申报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8-21

各相关企业、****点击查看医疗机构:

根据《****点击查看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点击查看管理局关于印发**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 (试行)的通知》(云药监注〔2021〕37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和《****点击查看保障局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相关工作的函》,现将**省中药配方颗粒信息化阳光挂网(第七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中药配方颗粒的国家药品标准,无国家药品标准****点击查看药监局颁布或认可的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2、****点击查看管理局备案,允许在**省内销售使用。

(二)企业范围:依法取得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中成药颗粒剂)药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生产企业。

二、申报要求

生产企业按所申报中药配方颗粒代码对应“包装规格”价格进行申报,企业报价为最高限价,价格申报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企业所报****点击查看医疗机构的药品供货价,报价含全省配送费用及税费等其它所有费用。

三、信息申报方式

(一)请企业通过“**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申报,申报操作方法,请企业查看《**省中药配方颗粒信息申报操作手册》。

(二)企业产品信息申报时间:2025年8月21日至2025年9月4日下午15:00时(截止时间)。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申报信息提交,否则视为放弃本次申报。企业填报信息内容应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上传材料应清晰、明确。

(三)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登录申报系统补充、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在规定截止时间后,申报企业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修改和补充。

(四)企业填报信息内容应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上传材料应清晰、明确。企业在药品挂网申报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如出现虚假申报材料、虚假交易订单、擅自提高价格,无正当理由不满足生产供应等情况,将按照《**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及相关补充文件处理,后果企业自负。

四、挂网方式

(一)企业报价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议价采购。按照《公告》规定,中****点击查看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二)中药配方颗****点击查看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接受委托的企业不得再委托配送。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在平台上自行建立配送关系。

五、本次申报工作相关信息和通知发布平台:**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点击查看.cn。本次相关通知、公告、公示信息将陆续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相关单位、企业应随时登录该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以补充公告方式发布。

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点击查看3103

药械采购科联系地址:**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六楼****点击查看710室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点击查看9183、0871-****点击查看5512

附件:**省中药配方颗粒信息申报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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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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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信息申报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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