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平板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采购(项目编号GGZC2025-G1-210189-GXXP)质疑答复函

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平板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采购(项目编号GGZC2025-G1-210189-GXXP)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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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关于大平板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江****点击查看工业园二期迎宾大道实训大楼104室

邮编:343800

法定代表人:盛忠斌

联系电话:18**862**483

我公司于2025年8月5日收到采购人转来的关于大平板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函。****点击查看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详细审查并征询采购人意见,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针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1.12机架C臂弧深≥90cm且≤94cm”,质疑人认为“DSA C臂开口深度大、旋转范围更广,适用于大范围或复杂解剖结构的成像(如心脏、脑血管、下肢全长造影),可减少患者重新定位的需求”。质疑人认为在C臂参数中,严格限制了“C臂弧深≥90cm且≤94cm”,局限于部分品牌型号(包含飞利浦)的设计特点,限制了弧深更大的产品对项目的参与,具有了明显的倾向性。

质疑事项1答复:经核查,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一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进行设置,主要是满足采购人对DSA机架灵活性、手术操作空间及成像质量要求,C臂弧深不能太小也不能太大,以确保在复杂手术中机架旋转灵活,同时避免因弧深过大导致设备占用操作室有限空间、操作不便等问题。贵方质疑函中所提到的“DSAC臂开口深度大、旋转范围更广”,并未与采购单位实际临床场景相适配。二是该条参数设置具备开放性,没有进行实质性要求,没有指向特定品牌,不存在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针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1.15****点击查看中心点到球管焦点的距离SOD≥78cm”。质疑人认为“该项目作为全部参数的唯一“▲”限制参数,只有飞利浦和西门子能够满足,其他品牌型号的产品均不能满足,具有明显的指向性”。

质疑事项2答复:经核查,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一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进行设置,主要是以满足DSA机架需容纳患者(尤其是肥胖患者)及介入操作空间的要求,确保机架旋转时球管与患者之间有足够距离,避免碰撞,同时覆盖不同体型患者的成像需求;二是市场竞争性充分,经多渠道调查查阅得知,符合该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的产品品牌至少有三个,分别为:GE、西门子、飞利浦等,并非仅有贵方所述的“只有飞利浦和西门子能够满足”,不存在指向性。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针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4.1球管阳极热容量≥5.2MHU;4.2球管管套热容量≥7.3MHU;4.3球管阳极散热功率≥13500W;4.4球管阳极散热效率≥1100KHU/min;”质疑人认为该项参数只有飞利浦、西门子能够实现,国内品牌无法实现,具有明显的进口品牌倾向性,对国内品牌存在歧视。

质疑事项3答复:经核查,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一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进行设置,主要是为了保证球管在长时间、高强度手术中稳定运行,避免过热停机中断手术,**使用寿命。二是该条参数设置具备开放性,非实质性要求,没有指向特定品牌。不存在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质疑事项4:针对招标文件“4、X 线球管”的全部参数,质疑人认为结合球管的全部参数的组合,可以实现完全满足的只有飞利浦,具有严重的品牌的指向性。

质疑事项4答复:经核查,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一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进行设置,主要是满足采购人对SA临床应用的高性能与**全稳定性需求,****点击查看中心,利于临床应用。二是该条参数设置具备开放性,没有进行实质性要求,没有指向特定品牌。不存在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4不成立。

质疑人认为只有飞利浦产品能完全符合缺乏事实依据,本项目的招标参数均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进行设置,并没有指向特定品牌,投标人可在招标文件允许的参数偏离范围内,结合自身情况进行投标。

质疑事项5:质疑人认为招标预算800万,预算制定虚高。

质疑事项5答复:本项目的招标参数均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进行设置,并没有指向品牌,采购人根据市场情况、医院临床实际需要应用的性能配置要求和售后服务等要求来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市场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形成的。这意味着,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只要不存在欺诈、虚假宣传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这种价格浮动是被法律所允许的。本项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5不成立。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点击查看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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