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 具体规定如下:[注:根据《****点击查看财政厅****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桂财规〔2022〕8号)的规定,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点击查看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包含电子保函),禁止采用现钞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投标人账户交至指定账户并且到账(开户名称:****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司 ;开户银行:****点击查看公司**市扬帆大道支行;账号:626****点击查看00265);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方式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必须递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原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办理缴纳投标保证金手续时,****点击查看银行转账单或电汇单的用途栏或空白栏上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 相关要求: 1.****点击查看银行转账交纳方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至指定账户并且到账,****点击查看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商务及技术文件中,否则投标无效。 2.投标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点击查看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包含电子保函)交纳方式的,投标人应将支票、汇票、****点击查看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包含电子保函)的复印件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商务及技术文件中,否则投标无效。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现场提交或邮寄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南珠东大街兴桂路76号,联系人:莫工)将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点击查看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提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时提交的,投标无效。 3.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注: 1.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者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纳的,或者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采用现钞方式或者从个人账户(自然人投标除外)转出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 3.支票、汇票或者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 4.保函有效期低于投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 5.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