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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2025年千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消毒净化设备采购项目(重Ⅱ)成交结果质疑的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人名称:****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市**塘区北**路18号昌泰尊府2号楼1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韦娇艳
授权代表:唐钦英
邮编:5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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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5年8月20****点击查看公司提交的关于**区2025年千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消毒净化设备采购项目(重Ⅱ)(项目编号:****点击查看;以下简称“项目”)成交结果的质疑函。针对贵司提出的四项质疑事项,我司高度重视,经详细审查、核实并征询采购人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中标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答复
贵司质疑事项1的事实不成立。
事实依据:成交人在响应文件中已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代理机构已随成交结果公告公示了成交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该中小企业声明函已按规定说明了所提供货物的制造商的规模。只要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即可享受扶持政策,****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企业规模没有要求。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二、关于质疑事项2(中标人的“竞标报价表”的“参数性能、指标及配置”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格式要求具体填写)的答复
贵司质疑事项2的事实不成立。
事实依据:中标人提供的“竞标报价表”中“参数性能、指标及配置”填写“详见后附页参数性能、指标及配置表”,且后附的“参数性能、指标及配置表”已明确说明竞标产品的技术参数。
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三、关于质疑事项3、4(中标人提供的制造商没有注册、生产“桂**”品牌)的答复
贵司质疑事项3、4的事实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核实,供应商所提供货物的制造商均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桂**”商标注册证(第****点击查看6857****点击查看公司生产、营销“桂**”品牌货物。
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四、其他说明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五、权利告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贵司若对本次答复仍有异议,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在收到本复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中心提交书面投诉(需附本复函及质疑相关证明材料)。
感谢贵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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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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