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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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永铭****点击查看公司
住所地:**市**区光华大道三段 1588号3栋1单元17层1732号
被投诉人1:****点击查看
住所地:**省**市**大道西段49号
被投诉人2:**祥锦****点击查看公司
住所地:**市**区**园B区9栋商业4楼
相关供应商:****点击查看
住所地:**市**区**坝路9号
四、基本情况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采购预算4,692,0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点击查看,采购代理机构**祥锦****点击查看公司。2024年8月23日,**祥锦****点击查看公司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共有14家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满足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共8家。投诉人于2024年8月24日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并递交了响应文件。2024年9月18日,**祥锦****点击查看公司发布中标公告,****点击查看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3,908,000元,截止目前,****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事项:国药诺达联合****点击查看公司共19条投标参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响应谋取中标,招标代理机构仅根据偏离表核查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未对证明材料进行评审,且不具备专业评审能力,片面主观的做出对我司所有质疑事项均不成立的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点击查看财政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