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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点击查看保障局关于将电子耳蜗植入术和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5〕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电子耳蜗植入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管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直接用于手术的医用耗材“人工耳蜗类(含植入体、言语处理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管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根据《****点击查看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107号),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按价格分段先行自付,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按支付标准分段先行自付。
附件:****点击查看保障局关于将电子耳蜗植入术和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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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