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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市东葛路18-1号嘉和自由空间A座29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巍
联系人:廖娟 联系电话:151****点击查看7156
邮编:530022
****点击查看:
贵公司通过邮寄送达的关于购买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DSA)(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9月8日9时35分收悉。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经采购单位认真核实、同意,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单位****点击查看**公司技术响应存在虚假应标,应废除其中标资格。
质疑答复1:贵公司的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事实依据1:****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协助,并核查中标单位****点击查看**公司的投标文件材料,****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通路公司”)投标产品为**联影uAngio AVIVA CE型号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DSA)。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对该设备招标采购需求中的各项技术参数作出明确响应,并提供了设备生产厂家**联影****点击查看公司出具的技术白皮书、书面说明等证明文件。
1.关于“1.6最短曝光时间≤0.5ms”“2.5阳极最大散热功率≥6500W”“2.7最小焦点≤0.3mm”的技术需求:通路公司已在其投标文件中作出负偏离说明。
2.关于“12.5最快采集速率≥60帧/秒”“15.3 类CT最快扫描速率:≥60 帧/秒”的技术需求:****点击查看委员会复核,通路公司所投产品满足上述技术需求要求,不存在负偏离情形。
3.“性能指标或配置优化: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和配置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正偏离,且能体现产品卓越性能或更高品质的,每项正偏离计1分,最高不超过4分”的评标标准并非是指在技术参数无偏离的情况下进行评分。
4.****点击查看委员会已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点击查看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平、公正的评审。****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的结果,不存在畸高或畸低分值,且无分值计算错误。
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之规定,贵公司未****点击查看公司存在“虚假应标”事实的有效证据,质疑缺乏事实基础。
质疑事项2:中标单位****点击查看**公司中标价格远高于同品牌型号设备其他项目价格,有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重大嫌疑,应予废标。
质疑答复2:贵公司的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事实依据2:贵公司仅通过网上查询不同项目间的价格对比,无法证明本项目中标价格存在不合理或违法情形,****点击查看公司与相关方之间存在《****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之规定,贵公司未****点击查看公司存在“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重大嫌疑”事实的有效证据,质疑缺乏事实基础。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点击查看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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