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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 ****点击查看保障局 关于印发 < ****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点击查看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赣医保字〔 2023〕25号 ) 《**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抚医保字〔 2026〕28号)等文件 精神,积极支持我市医药机构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 2026年 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定点准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准入范围
**市辖区范围内依法设立,截至 2026年9月29日开业满三个月的医药机构可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 ****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点击查看中心可适当压缩时间);
2.有开展医疗服务必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及规定人数,其中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点击查看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点击查看医疗机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有开展医疗服务必备的固定场所,以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仪器设备;
5.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医保管理、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医疗质量安全核查制度等,有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合理公开的收费标准;
6.****点击查看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并可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有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医保医师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完整的财务账目。有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建有“进、销、存”台账,台账与系统信息同步;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点击查看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点击查看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医保管理、药品存储管理、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有完整的财务账目。有药品“进、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同时建有药品“进、销、存”台账,台账与系统信息同步;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提交的资料
****点击查看医疗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表;
2.统一****点击查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点击查看诊所****点击查看诊所****点击查看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4.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花名册、劳动合同及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清单、大型医疗设备清单、诊疗项目清单、医保药品和价格收费清单;
7.年度(运营不足一年的提供申报前所有月份)医疗服务开展情况表和服务就医人员名单;
8.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智能监控、“进、销、存”台账等相关材料;
9.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医保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查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等文本;
10.纳入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申明函;
12.以单位形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
1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点击查看药店需提供的材料
1.****点击查看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等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智能监控、“进、销、存”台账等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药品和收费标准清单及年度(运营不足一年的提供申报前所有月份)药品销售收入情况表;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申明函;
11.以单位形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
12.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养生保健、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6.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点击查看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准入评估不合格未满一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点击查看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点击查看药店医疗保障定点准入评估不合格未满一年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评估流程
(一)受理申请
住院医疗机构对照准入条件,并结合《****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点击查看医疗机构)》(见附件 1)进行自评,如符合准入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的(含85分);门诊医疗机构对照准入条件,并结合《****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点击查看医疗机构)》(见附件2)进行自评,如符合准入条件且自评得分80分以上的(含80分);零售药店对照准入条件,并结合《****点击查看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综合评估表》(见附件3)进行自评,如符合准入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将需提交的材料装订成册于2026年9月29日-10月14日向医药机构注册登记地所在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受理医药机构提出的定点申请,由经办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材料逐条逐项进行审核,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充(10月21日17点后提交补充材料的不予受理),并提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定点评估准入受理回执单(见附件4)至申请机构,超过时限的医药机构不纳入本次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密封的医药机构申请材料、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的名单(见附件5)以及机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花名册,报送至市医保经办机构。不得将属于不予受理情形或不符合评估标准的医药机构申请材料上报。
材料受理 地点(属地医疗保障 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评估准入咨询电话:0794-****点击查看676
**区:****点击查看中心 1-4办公室,联系电话:138****点击查看1682
高新区:**市高新区金柅大道 198****点击查看中心医保窗口,联系电话:0794-****点击查看168
东临新区:**市东临新区七里****点击查看服务中心大楼一楼医保窗口 ,联系电话:0794-****点击查看125
**区:**区昌景西路 257号人力****点击查看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191****点击查看9896
**县:**大****点击查看社会保障局三楼 303室,联系电话:135****点击查看6088
南**:****点击查看医疗保障局医保窗口,联系电话: 0794-****点击查看587
**县:**县建设东路 20号医保局301办公室,联系电话:138****点击查看1998
**县:状元路 216号人力**大楼内509办公室,联系电话:138****点击查看8099
**县:**县疏山北路 18****点击查看中心三楼307办公室,联系电话:0794-****点击查看996
**县:****点击查看社会保障局(三江路口一楼),联系电话: 199****点击查看2925
**县:**县迎宾大道 20号医保局3楼308办公室,联系电话:0794-****点击查看990
**县:**县**镇世纪大道 118号医保局三楼308办公室,联系电话:0794-****点击查看080
**县:****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保障局,联系电话: 0794-****点击查看353
注 :1.各经办机构于2026年10月22日-28日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申请材****点击查看服务中心;
2.推行乡村医**点管理一体化,公立村卫生室(所****点击查看医疗机构进行医**申请,****点击查看卫生院管理。乡镇卫生院应将辖区内已纳入医**点管理的村卫生室报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集中开展评估
****点击查看中心根据两定管理相关规定,组织评估专家围绕综合评估表中的评分项目,****点击查看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估(含现场评估)。****点击查看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评估专家综合评估结束后,达到准入标准的为合格。
(三)评估结果公示
评估合格的医药机构名单将对外公示 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医药机构予以公布,对有异议的进一步核查。
(四)签订服务协议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要求与 通过评估的 医药机构 履行医保 服务协议 签订工作 ,并按规定加强管理。 对****点击查看医疗机构,设立 6个月政策辅导期,****点击查看医疗机构落实医保管理及支付相关政策要求,政策辅导期内出现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政策辅导期**6个月,**期内整改不到位的不予续签医保协议;情节严重的,直接解除医保协议。
六、工作监督
****点击查看纪委对评估工作监督指导。
投诉举报电话:0794-****点击查看266
附件:
1.****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点击查看医疗机构)
2.****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点击查看医疗机构)
3. ****点击查看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综合评估表
4.**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定点评估准入受理回执单
5.**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初审表
6.抚****点击查看医疗机构申请表
7.**市****点击查看药店申请表
8.定点准入相关要求的 承诺书
9. 群众满意度调查表
****点击查看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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