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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呼吁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差异化收缴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差异化收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采取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模式,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动态调整筹资水平,不断优化筹资结构。目前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1070元(个人缴费400元、财政补助 670 元),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 63%。居民医保筹资水平逐年调增既有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的制度需要,也是应对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药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带来的基金支出压力的客观需要。一是医疗费用在增长,****点击查看医保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医药费用年增幅在 8%左右,2021年与2011年相比,**次均住院费用由6632 元上涨到11003元,十年间涨幅约66%;**次均门诊费用由180元上涨到329元,涨幅约83%;**人均就诊次数由 4.7次提高到6.0次,增幅约28%。二是医保待遇水平在提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医药、新技术广泛应用,目录等医保报销范围不断扩大,门诊待遇保障水平持续提高。如果居民医保缴费不增加,还维持在原来的缴费水平,医保基金就会不可持续,新技术、新药品就无法纳入医保报销,群众就医就无法有效保障。只有在每年增加财政补贴的同时,适当提高居民缴费标准,才能有效支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今年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了20元,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增加幅度首次低于财政补助增加幅度。年度增幅5.3%,与2023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6.1%相比,增幅明显下降。
国家文件明确每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均以最低标准发布,若允许自主选择分档缴费,则绝大多数参保人员将选择最低档缴费,弱化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若强制部分人员按高一档标准缴费,则该部分群众意见大,很难有效实施。目前,只有个别省份延续历史做法,实行分担缴费。且从2025年起,省级将出台全省统一的居民医保筹资和报销待遇政策,推进**省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落实。
二、关于基本医保长效机制中的激励及约束机制
2024年12月,省医保局联合多部门印发了《省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健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完善参保和筹资政策、建立参保激励机制、建立断保待遇等待期、协同开展参保动员、优化精准扩面措施、强化综合评价、大力提升服务能力、加强部门协同等机制。发布后,参保人可以享有三大红利:一是“扩”,即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家庭成员扩展到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奖”,即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连续参保激励是连续参保满4年,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以享受连续参保激励,按照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零报销激励是当年基金零报销,次年可享受激励,按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两项措施独立设置,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均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且提高额度均不低于1000元,远高于个人缴费的400元。三是“便”,即更加方便参保人员就近享受医疗服务,推动更多村卫生室纳入医**点并直接结算,推动集采药品在基层落地。
总的来说,近年来居民医保在收支平衡的状态下,群众就医保障范围有所拓展,报销比例得到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更加便捷,就医负担明显减轻,而这必然带来医保筹资标准的提高。同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群众医疗需求的提升、医疗消费水平的提高,也需要加强医保基金筹集,以为群众提供稳定可持续的保障。充分发挥覆盖全民、城乡统筹、互助共济的优势,不断巩固拓展医疗保障水**范围,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我局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医保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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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张婷,联系电话:186****点击查看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