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投标项目招标方分肆期以对公电汇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最终付款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投标方若对付款方式不认可,需在招标记录中明确提出,并得到招标方的认可,方可修改: 1.合同签订生效,所有设备到货,完成到货签收后,乙方开具合同价总额30%的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2.所有软硬件系统全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施工,交付甲方使用并完成阶段验收后,乙方开具合同价总额30%的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3.阶段验收后,上线正常运行3个月后,完成竣工验收,付至决算金额的90%; 4.项目验收后满1年,工业网络系统,行政楼机房弱电系统,工业机房弱电系统最终上线后一年且无质保问题,期满后经招标方确认一周后,招标方在取得中标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 注: 每次付款前,中标方先按合同约定金额向招标方开具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方在收到中标方发票后一周内付款,否则招标方有权停止支付相应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