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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点击查看血站血液辐照源回收处置采购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点击查看 | ||
行政区域 | ** | 公告时间 | 2025年09月30日 17:26 |
预算金额 | ¥85.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罗军 | ||
项目联系电话 | 0834-****点击查看314 | ||
采购单位 | ****点击查看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市红枣林路38****点击查看血站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834-****点击查看314 | ||
代理机构名称 | 无 | ||
代理机构地址 | **市红枣林路38****点击查看血站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834-****点击查看314 |
采购人:****点击查看
项目名称:****点击查看血站血液辐照源回收处置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点击查看血站血液辐照源回收处置采购项目、 1项、 预算金额 850,000.00元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850000.00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废弃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在终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回收承诺书返回原生产单位、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无法返回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废物贮存单位收贮,并承担相应费用。”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以下简称“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并承担相关费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在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时,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3、**省内可提供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的供应商仅有****点击查看,根据放射源属地管理原则和报废的相关规定,各省放射源送贮至本省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不允许进行跨省收贮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本项目能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来源具有唯一性。 4、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及《****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
名称: ****点击查看
地址: **市**区名都路166号
2025年09月30日至2025年10月14日
无
联系人: 罗军
联系地址: **市红枣林路38****点击查看血站
联系电话: 0834-****点击查看314
2.财政部门联系人: 吴老师
联系地址: **市三岔口南路309号
联系电话: 0834-****点击查看908
****点击查看
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