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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安排,现对《**省可收费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简称《目录》)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省可收费耗材目录(有通用名的15位码)》(详见附件1),以及《**省可收费耗材目录(无通用名的20位码)》(详见附件2)。《目录》内耗材实行通用名管理,适用所有价格项目,允许医疗机构单独收费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同步公示**省不可单独收费目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基本物耗(不可单独收费耗材)》(详见附件3),作为我省的不可单独收费目录,****点击查看医保局新发布的立项指南,动态更新。立项指南中列明的各类基本物耗,所有价格项目都不得单独收费。
三、意见反馈的具体要求。欢迎社会各界在公示期内,****点击查看保障局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反馈需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反馈意见应提供如下资料:
****点击查看医疗机构补录可收费耗材应提供的资料。对属于除外内容(指《**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版)》及2024年以来印发的价格文件中列明的除外内容),并且临床实际已进院使用、但不在《目录》内的耗材,省****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可提出补录意见。且需提交4类资料:1.价格项目及其列明的除外内容(即可收费依据);2.产品注册证;3.2025年6月1日前医疗机构采购发票及包含该耗材的患者费用清单,同时说明是否网上采购;4.说明耗材采购单价,临床必需理由,以及《目录》内是否有类似耗材(4****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单位公章)。
(二)不应列入《目录》的意见反馈资料。****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反馈耗材不应列入《目录》意见的,需提交2类资料:1.产品注册证,2.说明相关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不予受理的意见建议。不属于立项指南基本物耗、未在《目录》内的耗材,将另行发布可收费耗材新增管理办法,适时予以动态调整,不在本次公示受理相关范围,不予受理。未按公示要求提供佐证资料的、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超过公示期的意见建议,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8月13日—8月19日
电子邮箱:****点击查看@163.com。
附件:1.
2.
3.
****点击查看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