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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点击查看
地 址: **市****点击查看**广场A11栋421室
法定代表人: 黄启芳
委托代理人: 袁玉秋 电话: 187****点击查看1314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市****点击查看**广场A11栋421室
邮政编码:530031
联系人:袁玉秋
电话:187****点击查看1314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点击查看4K超高清荧光内窥镜系统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点击查看
采购人名称:****点击查看
成交结果更正公告日期:2024年7月2日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司于2024年7月9****点击查看公司关于“****点击查看4K超高清荧光内窥镜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结果更正公告”邮箱发送的质疑函(详见附件),经与采购人共同认真核查所质疑的事项,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共4项:(1)****点击查看公司(第四候选人,以下简称“滔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和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答复逻辑不清,因果关系证明不充分,****点击查看公司质疑成立;(2)代理机构****点击查看公司质疑事项、不充分复核我司响应文件及回函、成交结果的公示内容区别对待,具有明显的偏向性有违公平公正原则;(3)****点击查看公司涉嫌未实质响应谈判文件,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4****点击查看公司、滔涵公司在内的第二、三、四候选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可能存在事先协商约定一致抬高报价、协商报价或响应文件、或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请求核查。请求:1、认定****点击查看公司的质疑不成立或不足以影响采购结果,答复更正公告关于江****点击查看公司的成交结果无效,继续由我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2、或者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答复事项1:本公司对质疑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我司2024年6月24日收到****点击查看公司,于2024年6月25****点击查看公司发去核查函,贵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回函,回函内容“经核实,我公司投标文件中已对上述技术要求提供了偏离说明和响应,我公司承诺能够按照投标文件响应提供相关货物”,并未提供实质性的产品参数证明材料。且我公司在核实阶段,****点击查看公司质疑事项,且我公司****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网发布质疑回复,故质疑事项(1)、(2)项不成立;质疑事项(3),我公司已于2024年7月9日发布成交结果补遗公告;质疑事项(4),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投诉。****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大华****点击查看公司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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