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经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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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公司100%股权转让 | ||
****点击查看 | 监测编号G32025HA****点击查看180-0 | |
面议 | 债权金额(万元)||
2025-09-19 | 挂牌截止日期2025-1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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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开发区屯田路4099号园区高创科技孵化器5号楼301 | 所在地区**省/**市 | ||
2023-08-28 | 注册资本(万元)500.000000人民币 | ||
国****点击查看公司(企业) | 经营规模小型 | ||
****点击查看公司 |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 | ||
****点击查看1000MACW4L8WX8 | |||
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化妆品批发;日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用口罩批发;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是 | 内部决策情况其他类型股东决定 | ||
0人 | 金融分类|||
1 | 股份总数|||
****点击查看 | 100 | ||
2025 年 | |||
0 万元 | 20.13 万元 | 20.13 万元 | |
3788.76 万元 | 572.87 万元 | 3215.89 万元 | |
****点击查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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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报 | |||
2025-09-16 | |||
0 万元 | 20.13 万元 | 20.13 万元 | |
3788.76 万元 | 572.87 万元 | 3215.89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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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 | ||
****点击查看1000MA9M175D6N | 所在地区/**市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点击查看公司 | 经济类型国****点击查看公司(企业) | |
5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晓娜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董事会决议 | ||
100.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000000 % |
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 | |
**省/**市/**区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2025-09-04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关于对****点击查看**公司100%股权进行公开股权交易批复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不涉及 | |||
是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一次性支付 | |||
以正式披露为准! | |||
以正式披露为准! | |||
以正式披露为准! | |||
以正式披露为准!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史经理、刘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136****点击查看5118、139****点击查看8116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点击查看**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点击查看**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点击查看**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点击查看**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点击查看**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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