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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重点人群体检工作效率,确保顺利完成辖区内重点人群健康体检工作,我院拟将2025—2026年部分重点人群的体检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为了更加了解体检外包项目的市场行情,现对2025—202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体检外包项目公开进行市场调查,欢迎具备服务能力且资质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本次市场调查。
一、项目名称
****点击查看2025—202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体检外包项目市场调查(第二次)
二、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三、项目要求
1.我院拟将2025—2026年部分重点人群的体检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重点人群预计1437人(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1159人、65岁以下高血压糖尿病患者278人),具体检测项目及要求(详见附件1),外送人数以实际情况为准。
2.项目报价表(报价需为一次性报价,不得另行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格式参照附件2)。
四、投标单位资格
1.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无经营违法、违章等不良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行贿受贿等记录和诉讼,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www.****点击查看.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3.具有独立法人的法人资格,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诊疗科目应当涵盖体检外包项目所涉及的相关科室。
4.供应企业必须符合规定条件,有能力提供所投标项目内的服务内容。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五、提交材料
1.项目报价表(报价需为一次性报价,不得另行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格式参照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单位请提供三证合一证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原件(若代理人与法人为同一人,无需提供法人授权书)。
6.供应商资格承诺书(格式请参照附件3)。
7.应于材料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提供分别通过以下网站获取的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材料,且材料内容需完整、清晰、整洁:
(1)投标人应提供通过“企查查”网站(www.****点击查看.com)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截图内容涵盖单位名称、法人、股东信息、主要人员信息等。若法人或股东存在两家及以上关联企业、就职情形的,需如实进行截图彩印。
(2)投标人提供查询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名单(直链:https://zxgk.****点击查看.cn/shixin/)。
(3)投标人提供查询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记录名单(直链:https://www.****点击查看.cn/zhuanxiangchaxun/zhongdashuishouweifaanjian/)。
(4)投标人提供查询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记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直链:https://www.****点击查看.cn/zhuanxiangchaxun/zhengfucaigouyanzhongweifashixinmingdan/)。
(5)投标人提供查询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点击查看.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直链:http://www.****点击查看.cn/search/cr/)。
注:上述相关响应文件的内容应完整、清晰且整洁。文件应依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每页均需加盖公章,装袋密封。封口处需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报名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号码”。
六、递交报名文件时间、地点、联系人
1.材料递交时间:2025年9月12日(周五)至2025年9月18日(周四),工作日上午8:00时至11:30时14:00时至17:00时。若响应文件未合格密封或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不接受快递。
2.材料递交地点:**市**区上三路牛眠山巷46****点击查看办公室。
3.联系人:阮佳怡 联系电话:0591-****点击查看9136。
七、其他注意事项
1.参与本次市场调查的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为无偿服务,仅作为本院明确采购需求以及确定采购最高限价的参考依据,不用于其他用途,并非项目成交结果。
2.如对本次市场调查有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详细信息,请联系项目负责人郑少寒 联系电话:0591-****点击查看2373。
3.本次最终解释权归本院所有。
****点击查看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