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东岳国际****点击查看公司
2011年10月27日,贵公司与原聊****点击查看检测中心签署《山****点击查看管理局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点击查看,合同金额170000.00元,货物名称为CEM牌微波消解仪。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作为预付款;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自验收合格之日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付清。至今,贵公司一直未主张过该质量保证金8500元。因机构整合,原聊****点击查看检测中心上述债务已由****点击查看承担,我单位通过电话等****点击查看公司相关人员。特此依法公告,请贵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依法主张该质量保证金。
联系人:武延龙 0635-****点击查看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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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