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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杨桂兰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国家扩大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第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本市落实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情况
(一)积极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截至6月20日,我市已落地21批次1092种药品,27类高值医用耗材(含试剂),药械平均降价幅度分别达到53.77%、69.81%。市医保、市卫生健康、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准备充分,药械采购系统、医保结算系统运行顺畅,采购和使用总体情况良好。医务人员和参保人员反响平稳,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落实国家药械集采工作成效明显。
(二)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一是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市财政联合印发《**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细则的通知》(自医保发〔2022〕46号),明确“对完成约定采购量****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截至目前,全市考核拨付国家集采第1-8批药品、冠脉支架、人工关节和骨科脊柱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结余留用资金2489.69万元,发挥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落实国家药械集采预付管理制度,减轻企业垫资压力。根据国、省相关文件精神,****点击查看财政局联合印发《**市落实国家组织药械集中带量采购与使用工作预付款管理暂行办法》(自医保发〔2022〕9号),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2024年以来,药械集中带量采购货款医保基金预付金额19426.19万元。
二、关于“扩大采购品类与范围”的建议
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点击查看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重点将部分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的品种纳入采购范围”。我市积极响应国、省要求,截至6月20日,我市已落地21批次1092种药品,27类高值医用耗材(含试剂),其中含临床常用、价格高昂、患者自付比例大的药品以及高值医用耗材。而治疗肿瘤疾病的靶向药因其作用机制不同于传统化疗药物,研发成本高且市场需求量小,难以通过大规模生产降低成本,通常不列入常规化学治疗药物的集中采购目录中,尽管如此,一些靶向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已被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例如,多发性骨髓瘤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靶向药物已被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从而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下一步,医保****点击查看药行业新产品研发上市情况、临床应用反馈、市场价格变化以及适宜临床需要等因素,及时收集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和耗材目录建议,积极向国家、省医保局反馈,确保始终能紧跟医疗实际需求,持续优化采购范围。
三、关于“优化带量采购规则”的建议
一是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带量采购应“以量换价”,并明确“医疗机构依据历史使用量,结合临床需求、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科学合理申报采购需求量”。国家医保局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细则》中也强调,采购量需“基于医疗机构历史用量和临床需求动态调整”。目前,我市****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填报历史使用数据(如2年采购量),****点击查看医疗机构都能获得适配的采购份额,避免出现供应不足或过度采购的问题。二是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1)》提出,价格降幅应“基于企业成本调查、市场竞争格局和临床替代性综合评估”。国家医保局在《关于完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对竞争充分的品种设置较高降幅区间,对创新产品适当放宽降幅要求”,采购规则由各联采办制定,市州医保局执行相关规则。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进一步优化报量机制,****点击查看社区****点击查看中心实行差异化报量审核,前者侧重创新药、急重症用药,后者强化基药和慢病用药保障。积极向上反映来自社会各界对带量采购规则的相关意见建议。
四、关于“加强供应保障”的建议
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等文件要求,医保部门**相关部门建立了中选企业供应监测机制,中选企业需签订《带量采购供应协议》,要求企业按协议足量供应,明确违约责任。市、区医保部门针对部分药品供应不及时等情况,对相应的供应商进行约谈,层层协调,并逐级上报上级医保部门。
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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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