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二、项目名称:2024****点击查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医疗设备一批(三)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省**市**县衙前乡衙前大道22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曾九花
被投诉人:****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省**市**区国贸路26号汇通大厦704、706、7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红
被投诉人:****点击查看医院
地址:**省**市**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
相关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美安科技**美安三街、安读一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贺威
四、处理的依据、情况及结果
依据:针对投诉事项1:我局并未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评审不公正,有倾向性评审的情况。针对投诉事项2:经审查,中标人《技术标偏离表》“投标文件响应”虽填写的是真实信息,但其未依据客观情况如实填写“偏离”情况,存在响应不实的情形。因此,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支持。针对投诉事项3:中标人《技术标偏离表》“投标文件响应”虽填写的是真实信息,但其未依据客观情况如实填写“偏离”情况,存在响应不实的情形。因此,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支持。针对投诉事项4:中标人《技术标偏离表》“投标文件响应”虽填写的是真实信息,但其未依据客观情况如实填写“偏离”情况,存在响应不实的情形。因此,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支持。针对投诉事项5:中标人《技术标偏离表》“投标文件响应”虽填写的是真实信息,但其未依据客观情况如实填写“偏离”情况,存在响应不实的情形。因此,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支持。
结果: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3、4、5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