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安局2025年度机关民辅警职工体检项目(三次)质疑公示

贵阳市公安局2025年度机关民辅警职工体检项目(三次)质疑公示

发布于 2025-09-15

招标详情

贵阳市公安局
联系人联系人398个

立即查看

可引荐人脉可引荐人脉508人

立即引荐

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8504条

立即监控

****点击查看2025年度机关民辅警职工体检项目(三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9G8项目名称:****点击查看2025年度机关民辅警职工体检项目(三次)
品目编号:P52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9G8001品目名称:****点击查看2025年度机关民辅警职工体检项目(三次)
采购代理:****点击查看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区兴关路24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 我方依法对《招标文件》(项目编号:****点击查看)中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节“评分标准”中“客观分”部分以下条款提出质疑: 1. “人员配备”条款(第31页)中关于人员劳动关系证明的要求; 2. “设施设备2”条款(第32页)中要求配备DSA设备; 3. “特色服务”条款(第33页)中要求服务场所具备诊断和治疗技术支撑。
事实依据:具体质疑内容及理由 一、关于“人员配备”条款(招标文件第31页) 招标文件规定: “提供人员明细清单、职称证书及聘用(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职称证书及劳务(返聘)合同,并加盖公章。” 该条款虽未直接限制执业地点,但要求提供“聘用(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实质上变相限制了医师多点执业的合法性。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7〕86号),****点击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该条款未充分考虑多点执业医师的实际情况,排斥了具备实际服务能力但未与投标单位签订全职劳动合同的优秀医师参与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二、关于“设施设备2”条款(招标文件第32页) 招标文件规定: “配备1台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得3分。” DSA设备属于介入诊疗设备,主要用于心脑血管等疾病的诊断与治疗,非常规健康体检所需设备。该要求明显超出本项目“健康体检”的服务范围,具有明显的排他性,限制和排斥了绝大多数专业****点击查看医院参与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三、关于“特色服务”条款(招标文件第33页) 招标文件规定: “建立绿色就医通道,对发现重大阳性体征的体检者,服务场所可提供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技术做支撑的得3分。” 该条款要求投标人自身具备“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技术做支撑”,实质上将潜在投标供应商限定为具备体检+治****点击查看医院,而非专业的健康****点击查看医院。专业的健康****点击查看医院****点击查看医院建立转诊**机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而非自身具备诊疗功能。该条款明显排斥了专业****点击查看医院的参与,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法律依据:具体质疑内容及理由 一、关于“人员配备”条款(招标文件第31页) 招标文件规定: “提供人员明细清单、职称证书及聘用(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职称证书及劳务(返聘)合同,并加盖公章。” 该条款虽未直接限制执业地点,但要求提供“聘用(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实质上变相限制了医师多点执业的合法性。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7〕86号),****点击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该条款未充分考虑多点执业医师的实际情况,排斥了具备实际服务能力但未与投标单位签订全职劳动合同的优秀医师参与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二、关于“设施设备2”条款(招标文件第32页) 招标文件规定: “配备1台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得3分。” DSA设备属于介入诊疗设备,主要用于心脑血管等疾病的诊断与治疗,非常规健康体检所需设备。该要求明显超出本项目“健康体检”的服务范围,具有明显的排他性,限制和排斥了绝大多数专业****点击查看医院参与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三、关于“特色服务”条款(招标文件第33页) 招标文件规定: “建立绿色就医通道,对发现重大阳性体征的体检者,服务场所可提供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技术做支撑的得3分。” 该条款要求投标人自身具备“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技术做支撑”,实质上将潜在投标供应商限定为具备体检+治****点击查看医院,而非专业的健康****点击查看医院。专业的健康****点击查看医院****点击查看医院建立转诊**机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而非自身具备诊疗功能。该条款明显排斥了专业****点击查看医院的参与,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请求:质疑请求 ****点击查看公司依法对上述条款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1. 修改“人员配备”条款,允许提供社保证明、劳务(返聘)合同或其他合法劳动关系证明,不限制医师必须与投标单位签订全职劳动合同; 2. 删除“设施设备2”条款中关于DSA设备的评分项; 3. 修改“特色服务”条款,允许通过其他适当的方式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不要求投标人自身具备诊疗功能; 4. 重新发布更正公告,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参与竞争; 5. 相应**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供应商有合理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问题1: 我方依法对《招标文件》(项目编号:****点击查看)中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节“评分标准”中“客观分”部分以下条款提出质疑: 1. “人员配备”条款(第31页)中关于人员劳动关系证明的要求。 答复1:1.招标文件 “人员配备” 条款中要求提供 “聘用(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并非变相限制医师多点执业合法性,而是为保障项目服务质量与责任追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实际需求。 2.《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7〕86 号)明确医师多点执业需“****点击查看医疗机构同意”,且“****点击查看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聘用(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本质是确认投标单位与参与服务医师之间存在合法的用工关系(含多点执业协议),确保医师为投标单位提供本项目服务的合法性与稳定性,而非限制医师多点执业资格。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专业****点击查看医院可通过合法方式满足要求,不存在排斥竞争的情形。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问题2:“设施设备2”条款(第32页)中要求配备DSA设备 答复2:1.DSA 设备虽主要用于介入诊疗,但在“隐匿性血管狭窄、血管畸形” 等心脑血管隐患的筛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对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病的体检者,需通过 DSA 明确血管病变程度)。 2.招标文件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须通过相关检查,深入了解**民辅警身体健康状况,尽可能尽早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全面地筛查猝死高危因素,做好对民辅警及职工的健康监护,因此 DSA 设备是保障该服务内容落地的必要设备,未超出项目服务范围。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专业****点击查看医院可通过合法方式满足要求,不存在排斥竞争的情形。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问题3:“特色服务”条款(第33页)中要求服务场所具备诊断和治疗技术支撑。 答复3: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场所具备诊断和治疗技术支撑”,是为保障体检者“重大阳性体征”的及时处置。本项目未限定投标单位类型,且允许联合体投标,专业****点击查看医院可通过合法方式满足要求,不存在排斥竞争的情形。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3、《****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附件_538396808_341374252.pdf
下载预览
附件_538396808_341374250.pdf
下载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