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呼吸系统一批采购(LZZC2025-G1-990036-GXDD) 质疑函有关问题的回复函

关于呼吸系统一批采购(LZZC2025-G1-990036-GXDD) 质疑函有关问题的回复函

发布于 2025-02-21

****点击查看公司:

我公司于2025年02月17日17时52****点击查看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呼吸系统一批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予以受理。****点击查看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函内容高度重视,当即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研究,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原文引用:

质疑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贵单位”)于2025年2月13日发布关于呼吸系统一批采购(****点击查看)更正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分标2:新生儿呼吸系统采购”技术参数要求第11项参数作出实质性删除(具体调整内容详见附件1),但截至本函发送之日,贵单位仍未对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原定为2025年2月10日)作出相应顺延,导致我司等未及时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因无法知悉完整招标要求而被剥夺公平参与资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二)质疑事项的答复:

贵公司本次质疑为无效质疑。

(三)事实依据:

1.贵公司未按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获取招标文件,依法不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2.本项目招标文件提供期限符合法定时限,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够3家,再顺延提供招标文件的期限无相关法规支撑。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是采购人的法定权利,且已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点击查看**公司

2025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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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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