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4〕20号 ****点击查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045052 法定代表人:肖云胆 地址:**省****点击查看开发区 我局于2024年4月12****点击查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点击查看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装一套造粒设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点击查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生产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2.2024年4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4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的情况: 3. 2024年4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现场执法记录视频2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的情况; 4. 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证明**造粒设备的具体位置; 5.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 6. 证明1份:****点击查看公司生产负责人; 7. 我局2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8. 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各1份:****点击查看公司原有合法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 规 定。 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专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点击查看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仟玖佰伍拾肆元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点击查看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陶大力 电话:0557-****点击查看749 地 址:**市**泗涂产业园A幢801 邮政编码:234300 ****点击查看 2024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