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点击查看
关于不合格水芹(菜)核查处置
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新竹江柳叶蔬菜摊点销售的水芹(菜)(2024.****点击查看.13),检验结论是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点击查看研究院检测。
二、核查处置情况
**新竹江柳叶蔬菜摊点销售的水芹(菜)(2024.****点击查看.13)。
该摊点于2024.****点击查看.13日,****点击查看管理局委托****点击查看对位于海****点击查看农贸市场内的**新竹江柳叶蔬菜摊点监督抽检,抽检产品为水芹(菜)(2024.****点击查看.13),抽样单编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研究院检测,并出具该批样品检验报告书(No:SPC****点击查看8215),检验结论是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能提供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新竹江柳叶蔬菜摊点是在2024年10月31日经营水芹(菜),该负责人表示,其为的水芹(菜);该批次水芹(菜)一共购进2.5KG,购进价格7.4元/KG;抽检2.5KG,抽检的价格8元/KG,一共20元。
当事人违反了《**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和《**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以上材料及相关印证,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水芹(菜)的事实。
鉴于该摊点认错态度较好,****点击查看机关调查处理,主动张贴召回公告,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货值金额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和《**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食品摊贩公示信息卡,2年内不再重**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处理,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义务的行为,作出处罚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二)、对当事人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处罚为: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以上合并处罚为: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点击查看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