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5)1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点击查看机关对“****点击查看大学教学科研设备更新项目分项五”(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第一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点击查看大学教学科研设备更新项目分项五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项目预算:1768万元(第一包:770万元)
投诉人:域健(**)****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省**市上**秋涛路178号8幢308室
被投诉人1:****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省**市**区南滨**路5222号1幢3单元1219室
被投诉人2:****点击查看大学
地址:**省**市**区营门村1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1月22日收到的域健(**)****点击查看公司对“****点击查看大学教学科研设备更新项目分项五”第一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更正后的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2 ▲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质谱”中“一、技术参数”的“2.气相色谱仪”第2.1.2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明显倾向性。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更正后的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2 ▲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质谱”中“一、技术参数”的“2.气相色谱仪”第2.1.2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技术参数不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更正后的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2 ▲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质谱”中“一、技术参数”的“1.总体性能要求”关于“◆气相色谱仪和Q-TOF质谱仪必须同一品牌,以提供GC和Q-TOF之间的无缝连接、诊断和维修。若非同一品牌,采集软件须在GC和Q-TOF之间实现无缝通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明显倾向性。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更正后的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2 ▲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质谱”中“一、技术参数”的“1.总体性能要求”关于“◆气相色谱仪和Q-TOF质谱仪必须同一品牌,以提供GC和Q-TOF之间的无缝连接、诊断和维修。若非同一品牌,采集软件须在GC和Q-TOF之间实现无缝通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事项2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第一包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第一包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查看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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