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DSA)(项目编号GXZC2025-G1-002111-XYGC)质疑答复函(一)

购买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DSA)(项目编号GXZC2025-G1-002111-XYGC)质疑答复函(一)

发布于 2025-09-10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省**市樟****点击查看开发区52栋3楼G区02号

法定代表人:周雅婷

联系人:祝勇联系电话:139****点击查看2221

邮编:331299

****点击查看**公司:

贵公司通过邮件形式发送的关于购买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DSA)(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9月5日16时18分收悉。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经采购单位认真核实、同意,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评标委员会发现我司投标文件明显文字错误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发布电子澄清函,直接武断判定我司未通过资格审查;应重新判定我司通过资格审查。

质疑答复: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事实依据:1、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9页资格证明文件第4点要求提供“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或者截标时间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能反映财务状况的报表或者投标人自拟的截标时间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的财务情况说明)。(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贵公司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交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日期为“2024年12月1日”、利润表日期为“2024年12月”、现金流量表日期为“2024年1月-12月”。

2、本项目招标文件正文第30页“五、资格审查,25.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通过电子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线上审查。”。开标当天,本项目的资格审查工作由采购人负责完成,****点击查看委员会进行审查。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0页评标方法“3.澄清补正、说明或者补正,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电子澄清函,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云平台接收到电子澄清函后根据澄清函内容上传PDF格式回函,电子澄清答复函使用CA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点击查看委员会。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有可能对评审产生影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发布电子澄清函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此处的“明显文字错误”应是指非实质性、不影响对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判断的错误。贵公司资格审查不合格,未进入后续详细评审环节,不适用该澄清程序。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特**期(通常为会计期末,一般统一填写公历年度的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财务状况的静态报表,是企业财务报表的核心组成部分,亦是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环节中财务状况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贵公司提供的证明****点击查看公司属于特殊行业或存在特殊情况,不用遵守会计法规定的默认会计年度。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本项目资格审查环节由采购人负责完成,采购人基于投标人资产负债表的实质性错误判定其未通过资格审查,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3、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点击查看小组****点击查看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评审。”的规定,****点击查看委员会未违反相关规定。

****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点击查看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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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DSA)项目的质疑答复函-江西翡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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