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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粤小微(****点击查看公司
质疑人地址:**省**市樟木头镇圩镇荔苑路46号190室
质疑人法人代表:周冬娥 联系电话:134****点击查看6750
质疑人授权代表:周冬娥 联系电话:134****点击查看6750
粤小微(****点击查看公司:
质疑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2024年扩大学前教育**奖补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02分标”的采购文件提出了质疑,收到质疑人的质疑材料后,我单位对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并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将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
事实依据:实质性要求就相当于是资格条件,把实质性要求作为加分项,实际就是把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质疑事项1回复: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该项质疑成立。我单位将就此项进行修正,具体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2:以符合已废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加分项。
事实依据:以符合已废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加分项,详情如下:GB4943.1-2011为已废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法律依据: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质疑事项2回复:引用标准已作废,该项质疑成立。我单位将就此项进行修正,具体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综上所述,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成立,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需求,适当修改采购文件,请留意更正公告。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点击查看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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