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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0,000 元 | 1 件 | 480,000 元 |
1.产品正常运行后,成交供应商应提供采购人要求的相应验收资料,所有功能符合采购要求,达到使用单位人员要求后,双方在场情况下共同依据合同中的系统功能清单,逐条验收,双方签字确认。
2.成交供应商应提供本项目完备的技术文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需求分析、项目实施计划、软件技术文档、系统实施报告、培训资料、软件使用操作手册、项目验收报告等。(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2.1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2.2技术资料齐全。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和相关实施文档资料.
2.3在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正常。
2.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并经甲方单位确认。
2.5系统运行(含试运行)时间达到三个月,且无重大影响系统运行问题,乙方可提交验收申请,经甲方批准后组织验收。
3.产品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运行稳定后再进入验收。
4.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未达到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如验收未达到合格标准,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进行整改直至合格,整改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2、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异议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补遗方式对异议进行答复。
4、对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恶意中标或中标后不履行服务承诺等不良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扣除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者,直接列入“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