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贺州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住院、门诊大楼医用护理治疗柜及医用设备用具采购项目质疑函的答复书 贺采复[2025]3号

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贺州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住院、门诊大楼医用护理治疗柜及医用设备用具采购项目质疑函的答复书 贺采复[2025]3号

发布于 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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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名称:****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章英

委托代理人:邹茵茵 联系方式:190****点击查看8525

地址:**市**区石壁街一搏隽商务园2-2座3A06房

你公司2025年3月25日邮寄来****点击查看**分院住院、门诊大楼医用护理治疗柜及医用设备用具采购项目(****点击查看)的质疑函收悉,并于当日转交采购人。现采购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将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示截图作为业绩加分的印证材料,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1答复:

本项目评标办法“业绩信誉分”中要求提供 “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示截图”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主要目的是核实供应商业绩真实性及项目合规性,中标通知书****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公开透明的法定程序记录,与合同共同构成完整的业绩证明链。本项目采购人对具****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考核以确保供应商履约能力,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质疑事项2:产品深化设计方案与所投产品质量不相关,却将其设置为评审因素。

质疑事项2答复:

本项目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深化设计方案,对整个医用护理治疗柜及医用设备用具的实际应用效果至关重要,与供应商投标产品质量紧密相关。以护士站区域设计为例,合理的布局和结构设计能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优化患者就医体验;医用治疗柜区域的设计需考虑药品、器械的存放便利性、安全性以及取用的高效性,这些都与产品在实际使用中的质量和功能实现密切相关。

产品结构图、产品效果图和产品主要部件图不仅能展示产品的外观,更能体现产品的设计合理性、功能完整性以及与其他设备的兼容性等关键方面。例如,通过产品结构图可以判断设备内部结构是否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是否便于操作和维护;产品效果图能直观呈现产品在实际使用场景中的布局和效果,帮助评审专家评估其是否满足项目需求;产品主要部件图则有助于了解产品关键部件的质量和性能。

设计方案是验证功能实现、工艺合规及医疗场景适配性的必要手段,与产品质量强相关。医疗家具需定制化生产,仅参数描述无法区分潜在供应商真实水平,要求提供设计方案可反映出潜在供应商对医疗场景的深度理解和专业技术水平,其具备满足复杂医疗需求的设计技术能力,采购人也可****点击查看医院家具设计及摆放流程等事宜。

因此,设计方案涉及产品结构、功能布局等核心要素,直接影响产品质量、适用性及安装效果。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要求将“产品深化设计方案”纳入评审,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

质疑事项3:中标后要求提供样品给采购人进行检测属于违法行为。

质疑事项3答复:

按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核心产品在投入安装前提供样品进行防腐蚀防渗漏测试,目的是确保产品质量符合项目实际使用要求,保障医院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患者安全。测试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是对产品质量的进一步验证,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环节的合理要求,不涉及评审结果的改变,不属于《****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情形。

质疑事项4:要求提供国家行政部门认证的品牌合格证明材料不合理。

质疑事项5:采购****点击查看行业协会颁布的标准和欧盟的法规不合理。

质疑事项4、5答复:

该项目已终止,采购人对采购需求作出调整。请关注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6: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6答复:

招标文件未要求检测报告必须为本次投标专门出具,供应商可使用历史合规报告,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并未要求有特定时间。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检测标准,部分是国家强制标准,供应商在日常生产中应已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对于一些新的检测项目,从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到开标时间共计 25 天,期间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生产能力、检测项目和检测**,合理安排生产和检测计划,于开标前补充符合要求的最新检测报告。

该项目已终止,采购人对采购需求作出调整。请关注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综上,质疑人的质疑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调整后重新组织招标。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点击查看财政局****点击查看管理科投诉。****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单位:****点击查看

集中采购机构:****点击查看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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