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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计划,****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范畴,不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项目基本信息
售后服务要求
踏勘需求
采购产品需求清单
序号 | 商品分类 | 产品名称 | 参考品牌 | 参考型号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是否允许进口商品报价 | 现货要求 | 原装正品要求 | 技术指标 |
1 | 其他仪器仪表 | 电子针疗仪 | 华佗牌 | SDZ-III | 台 | 6 | 否 | 是 | 是 | 1、模式按钮、频率按钮、时间旋钮集成一键飞梭;2、LCD屏显示模式、频率、时间、输出状态等信息;3、开机自动加载上次治疗参数;4、睡眠功能:超过3分钟无任何操作仪器自动进入睡眠装态; 5、三种波形切换使用;6、六路输出,可同时按摩12个穴位。7、输出功率:10.0伏安; 8、输出电流限值:≤10毫安;9、输出脉冲波形:非对称双向脉冲波;10、输出直流分量:0毫安;11、输出脉冲路数六路输出;12、输出脉冲宽度:0.2毫秒±30%;13、最大输出功率:0.3伏安;14、输出脉冲频率:1-100赫兹可调,允差为±15%;15、工作模式:一种连续波工作模式、二种断续波工作模式、三种疏密波工作模式。16、供应商应提交分项报价及总报价。17、1)投标单位是经销商需提供: 1、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注册证(3.1如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一类管理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证》; 3.2如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二类管理产品,应提供所报设备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 3.3 如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三类管理的产品,应提供所报设备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3.4非医疗器械需提供相应材料)。 2)投标单位是生产企业需提供: 1、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注册证(3.1如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一类管理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证》; 3.2如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二类管理产品,应提供所报设备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3.3如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三类管理的产品,应提供所报设备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3.4非医疗器械需提供相应材料)。 |
2 | 其他仪器仪表 | 针灸针 | 华佗牌 | 0.3*50mm及0.3*40mm | 台 | 8000 | 否 | 是 | 是 | 1、紫铜柄环柄针;2、0.3*50mm3000支;3、0.3*40mm5000支;4、无菌独立包装。5、供应商应提交产品分项报价及总报价。6、1)投标单位是经销商需提供: 1、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注册证(3.1如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一类管理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证》; 3.2如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二类管理产品,应提供所报设备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 3.3 如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三类管理的产品,应提供所报设备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3.4非医疗器械需提供相应材料)。 2)投标单位是生产企业需提供: 1、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注册证(3.1如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一类管理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证》; 3.2如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二类管理产品,应提供所报设备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3.3如所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第三类管理的产品,应提供所报设备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3.4非医疗器械需提供相应材料)。 |
1. 电子卖场供应商用其上架销售的商品可参与比价报价。
2. 采购人按照电子卖场交易商品品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及各地区制定的禁止行为文件所规定内容,设定和发布商品的比价需求和初步意向价格,不应将多种商品的比价项目作为一个比价项目发布。
3. 供应商参与报价则表示默认满足并接受采购需求项目要求。
4. 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采购人设定的初步意向价格和供应商上架在售的同款商品价格。
5. 其他资质文件:
① 供应商响应的若为进口商品或品牌商品,需提供生产厂家或一级经销商授权。(品牌商品名单详见:
)② 供应商响应的若为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应提供《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证明》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或证书等必要的证明。
6. 比价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应在满足比价条件并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中选择排名价最低者成交,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不应以比价需求发布阶段未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为理由拒绝成交。如需废标的,需在备注栏填写充分、合理的废标理由,无法提供相关情况的,不得废标。
7. 比价报价期间,供应商只能报价一次,报价后不可修改报价产品的技术参数、服务标准、证明链接、产品报价等任何信息。
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比价项目。
9. 供应商报价相同且符合报价规则的,应选择最早报价的成交。
10. 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优惠政策。比价项目如关联了不专****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应按照我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填写对小微企业执行的价格扣除比例。供应商响应的所有商品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供应商应上传针对商品生产厂家的《小微企业声明函》,系统自动用扣除后的价格比价、排名,实际成交价为未扣除价格前的供应商响应报价。
11. 产生成交结果后,供应商应72小时内确认订单,不可不确认订单或以商品价格错误、商品无库存、物流无法配送等不正当理由取消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