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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 **壮族自治区**市**区**路2****点击查看广场27栋10-11号酒店(客房)
法定代表人: 卢彩凤
委托代理人: 卢彩凤 电话: 138****点击查看5517
贵公司以现场纸质原件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6年07月27日收悉。****点击查看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招标人。现受招标人委托,严格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组织本项目原全体评审专家开展复核工作,****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评审保密规定,在不泄露评审保密信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对质疑事项逐项核查核验。现就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依法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 1: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所投迈瑞BC-760 [R]CS不满足招标文件硬性室间质评条款,投标应作无效投标处理,本次中标结果无效。 招标文件原文依据(C标全自动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实质性◆条款):◆所投产品型号需在**卫生部室间质评项目中的“全血细胞技术专业”以及“特殊蛋白专业CRP项目”具备单独的型号分组,****点击查看实验室家数 ≥5家,以室间质评截图为准。
事实依据
1.****点击查看卫健委****点击查看中心室间质评官方平台查询,中标的迈瑞BC-760[R]CS型号在特殊蛋白(CRP)专业室间质评虽有独立单独型号分组,****点击查看实验室数量不足5家,不满足招标文件双重强制要求;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或不实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按综合评分法评审规则,该投标应做无效投标;2.附件佐证:****点击查看中心室间质评官网查询完整截图(加盖我司公章, 附后作为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作出响应的投标,应当按无效投标处理;2.《****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未响应采购需求实质性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重新评审、纠正评 审结果。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 C 标全自动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室间质评+血沉组合参数条款设置具有排他性、倾向性,市场满足厂家不足三家,变相指定迈瑞品牌,构成差别、歧视待遇,招标参数设置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将「可同步检测血沉+全血细胞、CRP,且后两者室间质评专业均独立分组≥5家实验室」共同设置为招标要求参数,且将后者设置为硬性得分条款; 2.经市场调研、国内主流血球分析仪厂家室间质评数据核查:同时满足自带血沉检测功能+全血细胞、CRP双专业均独立室间质评分组生产厂家不足3 家,仅迈瑞BC-760系列完全匹配该复合条款;3.全血细胞、CRP,且两者室间质评专业均独立分组的厂家目前只有迈瑞,帝迈2家;4.上述参数为捆绑式排他参数,且该参数无基层临床刚需依据,专为迈瑞产品量身定制,限制其他合规品牌公平竞争;5.市场调研佐证:帝迈、优利特、迈克、希森美康等主流国产/进口品牌同级别机型均无法同时满足该捆绑双重室间质评+内置血沉要求,有效竞争品牌不足三家,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
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技术、服务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限定特定品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不得含有指向特定品牌、型号的排他性、倾向性技术指标,不得设置无实际临床必要的复合捆绑参数抬高竞争门槛;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1.暂停本项目C标合同签订流程,取消****点击查看C标中标资格,****点击查看委员会开展复核评审;****点击查看公司投标文件室间质评材料的可靠性、有效性,认定迈瑞BC-760 [R]CS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强制性条款;2.基于此次招标参数设置删除具有排他、倾向性,实质满足的厂家不足3家,我司请求予以废除此次招标。如若重新招标,恳请调整采购文件,删除具有排他、倾向性的捆绑室间质评+血沉复合参数,拆分技术要求,放 开外置血沉设备配套方案,以及其他具有顷向性或排他性条款要求,保障多品牌良性及公平竞争。
二、质疑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一答复意见:
贵司以 2024、2025 年度室间质评数据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经复核:招标文件仅要求符合分组、参评实验****点击查看卫健委临检中心有效质评材料,未限定出具年度。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附官方系统可溯源质评截图,全部指标满足招标实质性条款,周期更近的材料可佐证设备现行性能,响应材料合规有效。贵司仅凭往期历史数据否定合规佐证,无其他有效的文件及法律依据,该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二十条、第五十条;《****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二)针对质疑事项二答复意见:
1、经复核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血沉检测功能为一般性性能要求,全血细胞、特殊蛋白CRP****点击查看实验室≥5 家为招标文件明确标注的实质性响应条款。两项内容分属不同技术维度,评审标准相互独立、互不强制绑定,不存在贵司所称“组合参数设置、捆绑式排他参数”,该质疑主张仅为贵司单方主观解读,与招标文件原文约定不符,无事实依据。2、本项目全****点击查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效率、质控刚需,****点击查看卫健委****点击查看中心室间质评规范制定,参数设置与项目实际采购需求相匹配,不存在指向、限定特定品牌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目前市场多家主流品牌均可满足实质性条款,市场竞争充分。贵司单方市场调研结论片面、事实依据不全,不足以证实本项目参数存在限制性、排他性问题。3、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一条,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提出。贵司于2026年7月3日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法定采购文件质疑期及投标截止前,未就本项目任何技术参数条款提出书面质疑,且自愿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投标,视为贵司已充分理解、认可招标文件全部采购需求、实质性技术条款。现贵公司于中标结果公示后,再质疑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已超出针对采购文件的法定质疑期限,对该项质疑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2、《****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号)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司本次质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全部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原中标结果维持不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正常开展后续采购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县政府****点击查看中心提起投诉。
****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点击查看
2026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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